一、申报条件
申请市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的依托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或者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
(二)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三)具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近2年每年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上;
(四)近2年获得授权或者登记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于15项(其中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者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于7项);
(五)申请认定的市工程技术中心应当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拥有专职研发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者硕士以上学位的不少于10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的不少于3人);
(六)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研发专门用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原值不低于700万元(软件类工程中心相应的原值不低于400万元);
(七)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八)组建市工程技术中心的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措施得力。
二、奖励支持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认定的市工程技术中心,按照依托单位上两年度研发经费之和扣除同期财政补助部分后的50%进行核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三、评估考核
市工程技术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考核评估指标,对已认定的市工程技术中心的运行情况和建设绩效进行定期评估,三年为一个考核评估周期,重点评价其研发创新成果、研发条件保障与队伍建设、运行管理、经济技术效益等情况。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估成绩,确定市工程技术中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①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单个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② 对评估结果“良好”的,给予单个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③ 奖励资金应当用于下一评估周期工程技术中心运行、续建、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④ 对评估结果为“合格”的,不给予奖励。
⑤ 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一年;整改期满后,复评结果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工程技术中心资格。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拟定奖励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下达奖励通知,拨付资金。项目公示期间异议处理按照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奖励资金应当用于下一评估周期工程技术中心运行、续建、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四、注意事项
(一)合法性与真实性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提交的国家和省项目任务书中应该有相关单位正式签章,进账银行凭证、转拨银行凭证应该完整。
若存在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行为,将被撤销项目并纳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二)年审与管理
采用事前资助的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采用事后补助的在项目验收通过后凭批准文件获得市科技研发资金补助。
市科技创新委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采用事前资助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采用事后补助的按照立项文件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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