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委托研发是指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根据企业的研发需求而开展的研发项目,企业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受托方的研发成果所有权。
一、会计核算方式
对外委托研发的费用,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应当按照研发项目的进度,按照实际发生额,分期确认为研发支出。如果研发项目未完成,研发支出应当计入在建工程;如果研发项目已完成,研发支出应当根据研发成果的性质,按照无形资产或存货进行会计处理。
二、如何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规定,对外委托研发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具体如下:
1. 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2. 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3.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4.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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