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研究开发支出的加计扣除(最全面)优惠政策汇总

2023-02-09 15:06

研发支出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初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1996年-2002年)

我国实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起始于1996年。

财工字〔1996〕41号,首次规定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随后,国税发〔1996〕152号)对相关政策执行口径进行了细化。

2023年研究开发支出的加计扣除(最全面)优惠政策汇总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主体逐步扩大(2003年-2007年)

财税〔2003〕244号,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主体从 “国有、集体工业企业” 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财税〔2006〕88号 进一步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体进行扩围,在工业企业基础上,扩大到“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国税发〔2004〕82号,明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改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逐步系统化和体系化(2008年-2012年)

国税发〔2008〕116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做出了系统而详细的规定。

国税函〔2009〕98号):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逐渐扩大且核算申报不断简化(2013年至今)

财税〔2013〕70 号:将中关村的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

财税〔2015〕119号:放宽了享受优惠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范围,大幅减少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与 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的差异,并首次明确了负面清单制度119号文件形成图片学习

研发费用中的进项税额:

① 研发所用的仪器设备的进项税,如果专门用于应税项目或混用于应税和免税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专门用于免税项目则不允许抵扣

② 研发所用的材料或接受应税服务等进项税,如果专门用于应税项目可以抵扣,专用于免税项目不允许抵扣

③ 政府补助的研发项目,没有明确资金来源于政府补助的进项不允许抵扣,所以,参照上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简化了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中的归集、核算及备案管理,进一步降低了企业享受优惠的门槛。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除关联方外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公告特别强调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计算税前加计扣除。

《通知》规定企业委托境外研发不得加计扣除;

《通知》规定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和辅助账汇总表 ,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即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

财税〔2017〕34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三部门还印发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和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聚焦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
 

五、新的会计准则对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指南》规定:为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设“研发支出”会计科目,该科目应当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因此,分清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的界限是对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进行会计核算的关键。

新《准则》规定,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而将开发阶段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开发支出予以资本化,并规定了开发支出资本化的五个具体条件,即企业内部开发项目发生的开发支出,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一是从技术上来讲,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具有可行性;二是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三是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具有市场或该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时,应当证明其有用性四是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的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五是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指南》指出,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的,应当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研发支出无法明确在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分配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开发活动的成本。由此可见,开发阶段的支出并不都是能够资本化的。

另外,新《准则》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也就是说,对于那些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后,并不能通过追溯调整,再将原已计入损益的开发费用资本化。

(三)区别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与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

新《准则》规定: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在取得后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处理。在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一是“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二是“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既然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那么在取得时应按确定的金额作资本化支出,取得后其追加支出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该无形资产取得时,其研究阶段已经结束,取得后主要是继续开发,则其后续支出在同时满足规定条件时应予资本化,计入资本化支出;另一种是如果企业在取得该项无形资产后,需要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则其后续支出应作为一项新的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处理,即对研究阶段的支出费用化,对开发阶段的支出在同时满足资本化条件时应予资本化。为此,企业取得的已经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的后续支出,如何分别计入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需要会计人员依据具体情况作出职业判断。
 

六、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务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简称新法)实施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关于技术开发费的要求,与新产品、新工艺试制和研究相关的费用,在按规定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支出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税〔2006〕88号文件,没有将研究开发费用区分为是否形成无形资产的不同扣除办法,而是将企业研发费用在发生当年全额扣除150%

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合计直接在当年加计5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当期费用化加计50%,资本化按照摊销金额加计50%

为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一)研究开发加计扣除的使用范围

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包括: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二)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相应资料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三)其他注意事项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七、举例研发支出的会计核算健全

例:某企业2021年当期发生研发支出1 000万元,其中开发发生的支出能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的为600万元,研究发生的支出400万元。

解:

注意一:无论费用化支出还是资本化支出,都必须通过研发支出科目核算,只是在研发支出的二级科目上来区分是研究阶段发生的二级科目为费用化支出,是开发阶段发生的可以资本化的部分则二级科目为资本化支出,开发阶段发生的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依然进二级科目费用化支出

注意二: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的去向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在期(月)末结转到“管理费用-研发支出”进当期损益;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在符合6号准则的5个条件时结转到“无形资产-***”予以资本化后面按规定期限或不低于10年进行摊销

注意三:加计扣除形成企业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利弥补,弥补期限从5年延长到10年

注意四:研发支出加计扣除:进到管理费用-研发支出的加计75%(制造业100%)扣除,进到无形资产的在摊销到管理费用-研发支出时加计75%(制造业100%)扣除

注意五: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前提条件是:会计核算必须按照会计准则或制度要求进行核算(会计准则或制度的要求就是注意一和注意二),还要求按项目建辅助台账归集研发支出,自己加计但必须将所有资料留存备查

研究发生支出400万元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400

贷:钱等 400

开发支出600万元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

贷:钱等

项目一部完成可以确定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能否资本化进无形资产时

将费用化400万元转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400 在利润表中单列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400

将自主研发支出的600万元同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5个资本化的条件

借:无形资产-***6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600

如果600万研发支出不符合6号准则资本化的5个条件,则将其转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6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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