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适用主体和适用活动
根据政策规定,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但是,并非所有的科技活动都属于研发活动,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活动才能适用该政策:
1. 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2. 具有创新性、先进性、不确定性和系统性。
3. 产生可验证或可评估的成果。
具体来说,以下几类活动可以视为研发活动:
1. 基础研究:指为了探索自然现象或事物本质规律而进行的理论或实验性探索活动。
2. 应用研究:指为了获得新知识或理解某一特定问题而进行的原始调查活动。
3. 实验发展:指为了创造新产品(服务)、新工艺或改进现有产品(服务)、工艺而进行的系统性工作,包括原型设计、样品制造、试验验证等。
反之,以下几类活动不属于研发活动:
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操作流程
(1)真实发生。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2)自行判别。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应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研发活动范围和研发费用范围,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3)申报享受。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期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企业应按规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4)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企业应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包括研发项目立项文件、研发项目进展报告、研发项目验收文件、研发支出辅助账和汇总表、研发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外聘研发人员劳务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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