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标准
该专项资金的奖励标准是按照测算项目在申报期内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核算奖励资金额度,具体如下:
1. 对制造业投资奖励项目,按其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2%的比例核算奖励资金额度。
2. 对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购置额不超过20%或30%的比例核算奖励资金额度,具体比例根据项目所在地区确定。
3. 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10%核算奖励资金额度,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4. 对新建大型产业园区建设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5%核算奖励资金额度,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二、奖励方式
该专项资金的奖励方式是对地级以上市政府予以事后奖励,具体如下:
1. 投资奖励资金实行台账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将投资奖励资金项目台账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2. 政策实施期满后根据测算项目的“十四五”期间投资完成情况进行清算,对未按规定完成投资的纳入台账管理的测算项目所获取的投资奖励资金,省财政予以清算收回。
3. 投资奖励资金由地级以上政府按规定用途统筹用于支持制造业项目引进建设,应结合当地财政资金政策和管理相应规定,进一步细化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制定本地区投资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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