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扶持奖励办法

2022-12-23 10:11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扶持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奖励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南府〔2021〕63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镇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结合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扶持奖励办法

一、奖励的类别和标准

第一类: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奖励

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扶持奖励,申报认定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元(含)的企业,给予6万元扶持奖励;申报认定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扶持奖励。

第二类:设立佛山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奖励

对成功评定为佛山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扶持奖励。

第三类:对科技服务机构的奖励

科技机构辅导大沥辖区内企业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平台(即广东阳光政务平台)提交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并获得省科技厅受理的,每受理一家奖励科技服务机构3000元。

二、奖励的原则

(一)奖励的对象:大沥镇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科技服务机构不受此限制)。

(二)本办法所奖励金额已包含南海区同等奖励项目中镇财政应承担的奖励金额。

(三)本办法与大沥镇其它扶持企业发展相关扶持条款相同的,实行从高奖励但不重复的奖励原则。

(四)由于高企认定时间较长,如出现跨年度发文现象,本年度申请新认定(重新认定)的企业,第二年发文的情况可享受本政策。

(五)受奖励扶持的企业在镇财政扶持奖励资金到账之日起2年内迁出大沥镇,应全额退还已获得的镇财政扶持奖励资金。

三、申报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扶持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1、2);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认定项目政府批复文件复印件(提供原件审核);

(四)申请第一类扶持奖励的企业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企业纳税申报表;

(五)科技服务机构需提供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审核)。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奖励的程序

扶持奖励的申报时间为每年12月,具体时间以大沥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必须在政府认定文件下达之日起1年之内提出奖励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奖励。

五、经费管理

本办法所需经费由大沥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统筹编报年度资金财政预算。本办法各项扶持奖励经费接受镇审计、财政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其它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二)本办法由大沥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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