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一、支持对象条件
(一)申报主体
1. 项目申报企业(单位)或母公司须为山西省内注册、且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其他法人单位。
2.列入“信用中国(山西)”网站失信黑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不得申报。
3. 重点支持省级及以上技术中心企业、技术创新领军企业、合资企业、出口创汇企业、龙头产品企业、典型示范性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军民融合创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项目
1.项目符合《山西省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2019年本)》(晋工信投资字〔2019〕38号)专项要求。
2.项目没有获得过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3.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申报奖励项目除外)。
4.项目应为2020年1月1日后完工项目或在建项目,停工项目不得申报。
5.项目备案(核准)日期距申报时间不超过5年。
6. 重点支持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示范项目;重点支持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六新”项目;重点支持14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7. 信息化类奖励项目按照本通知开展申报工作,其他奖励项目申报事项另行通知。
8. 同一企业的一期项目已享受省级技改资金支持,二期项目或者同类产品扩产项目再次申报的,申报专项原则上须与一期项目申报专项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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