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及办理其他有关专利事项,例如:提出申请、申请分割、 申请改请、专利权让与、提貣举发等申请之文件要求、送件方式、撤 回或抛弃等作业,都必顸符合一定之程序要件,始能受理。
申请专利及办理有关专利事项所需文件
包括申请书、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图式、摘要、指定代 表图、委任证明文件、主张优惠期证明文件、国际优先权证明文件、 生物材料寄存证明文件等。申请书表有一定格式规定
取得申请日之必备文件
专利申请日攸关专利申请案之专利要件审查基准时点,对于专利申请人权益影响甚巨。
发明专利申请案以申请书、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及必要之图式齐备之日为申请日;
新型专利申请案以申请书、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及图式齐备之日为申请日;
设计专利申请案以申请书、说明书及图式齐备之日为申请日。
申请案取得申请日之文件齐备者,以齐备之日为申请日;取得申请日之文件未齐备者,以补正齐备之日为申请日。
申请人无法于申请时提出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及图式之中文本, 得以外文本提出申请,其于指定期间内补正中文本者,以外文本提出之日为申请日。
外文本之语文种类以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韩文、 葡萄牙文、俄文或西班牙文为限。
如语文种类不符规定时,将通知限期补正,并以补正之日为外文本提出之日。
申请文件之撰写 申请专利及办理有关专利事项时,其各项申请应备之文件及撰写 方式,请参照「专利审查基准第一篇程序审查及专利权管理」之各相关章节规定。
申请书
申请人于申请专利时,必顸提出申请书,表明申请专利之意思, 申请书为取得申请日之必要文件。 撰写专利申请书时,应依格式内容详实完整填写,顸特别注意如 有声明事项者,务必于申请书中载明。申请人并应于申请书上签名或 盖章;如有委任专利代理人,得仅由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相关撰写方 式,请参照每一申请书表之申请顸知及参考范例。
申请人
凡具有专利申请权之自然人、法人、行政机关及学校都可以申请 专利,
专利申请权为2人以上共有时,应由全体共有人提出专利申请。
外国人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或营业所者,申请专利顸委任专利代理 人办理。
申请专利系由专利申请权人提出申请。
所谓专利申请权人,除专 利法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约定外,原则上是指发明人、新型创作人、 设计人或其受让人或继承人。以发明申请案为例,有权提出专利申请 之人,包括态样如下:
(1) 发明人:发明人即为发明创作之人,发明人有 2 人以上者, 应由全体共有人提出专利申请。
(2) 发明人之受让人:发明人可以把专利申请权让与他人,受让 取得专利申请权者,可具名申请专利。
(3) 发明人之继承人:指发明人死亡后,依民法第 1148 条规定 认识专利 31 2013 年 8 月版 继承该专利申请权之人。
(4) 雇用人:受雇人于雇佣关系中工作所完成之发明,除契约另 有约定者外,其专利申请权属于雇用人。
(5) 出资人:一方出资聘请他人从事研究开发者,得约定专利申 请权属于出资人所有,如不约定则归属从事研究开发之人。 2.1.2 代理人 申请专利及办理有关事项,得自行办理或委任代理人办理。但在 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或营业所者,则应委任代理人办理。
代理人资格
(1)具有代理人资格之人,以专利师、律师及专利 师法公布施行前领有专利代理人证书者为限。
(2) 代理人的人数:每一专利申请案之代理人不得逾 3 人;委任 代理人 2 人以上者,均得单独代理。
委任书
申请人委任代理人者,应检附委任书,载明代理之权限及送达处 所,并应由申请人及代理人签章。 在代理权限方面,该代理范围由申请人自由决定,可以是单一特 定事项代理(简称特别委任)或概括授权为一切代理行为(简称概括 代理)。 惟顸注意的是,在办理选任或解任代理人、撤回专利申请案、撤回分割案、撤回改请案、撤回再审查申请、撤回更正申请、撤回举发 案或抛弃专利权等相关专利申请事项时,非受特别委任,不得为之。 特别委任事项得于委任书上一并载明,不顸单独提出。若原委任书上 未载明,嗣后办理顸特别委任之事项(例如撤回)时,应提出载有特 别委任权限之委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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