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培育打造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引导我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工信企业字〔2019〕340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旨在引导我市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培育一批专注主业,产品精良或服务精准,工艺、配方、原料独特,技术、管理或商业模式创新,在细分行业内技术领先、产品质量优、市场份额高、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持续为我市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第三条 南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负责全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县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申报企业的初审、推荐和服务工作。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和任一专项条件,无限制条件情形的,均可自愿申报南昌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基本条件
1.在南昌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
2.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8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持续增长,经济社会效益较好。3.坚持以人为本,企业管理制度健全,现场管理和基础管理扎实,管理科学规范,信息化程度较高。
4.守法诚信经营,资信状况良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二)专项条件
1.专业化。主业突出,持续专注核心业务,深耕产业链中某一环节或产品,具有较强专业化生产能力,主导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50%以上;能为大企业配套生产零部件、元器件,与大企业建立了较稳定专业化协作配套关系。2.精品化。建立健全质量管控体系,产品质量合格率长期稳定在90%以上。产品质量精良,生产执行标准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获得权威机构认证。拥有自主品牌,市场认可度和知名度较高。
3.特色化。注重聚焦特色优势,采取独特工艺、配方或原料生产特色产品,产品具有鲜明地域、人文历史、功能特色。4.创新型。重视技术创新,组建了技术团队,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4%以上,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能力强,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运用“互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生产模式、商业模式或业态创新,达到产品设计、生产与市场开拓、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对市场需求能够快速反应、广泛覆盖和个性化满足。
(三)限制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报南昌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近三年发生过安全质量事故的;2.环保不达标或近三年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
3.近三年税务机关认定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的;4.近三年存在故意拖欠职工工资的;
5.提供虚假申报信息的;6.有其他违法行为或不宜认定情形的。
第三章 申报材料第五条 申报南昌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1.南昌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书。
2.企业发展情况报告。主要内容是企业概况、经营业绩,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的主要做法和下一步思路。(二)相关附件材料
主要包括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表和年度审计报告,其他与申请书内容对应的相关附件材料,以及体现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材料,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等。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南昌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年集中组织申报认定一次,具体工作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第七条 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符合条件企业按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提交给所在县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二)县区初审。各县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的条件和要求,对辖区内申报企业的材料真实性、资格条件、违规和不良记录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确定推荐的企业汇总报至市工信局。
(三)第三方评审。市工信局组织第三方评审机构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和综合评价,必要时进行实地核实。根据评价、核实情况,择优提出拟认定企业名单,呈交局党组会审定后,在市工信局官网公示。(四)发文认定。市工信局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发文认定,并在局网站公告。
第五章 支持与管理第八条 经认定的南昌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工信局从企业梯次培育、研发创新、技术改造和成果产业化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第九条 市工信局对获认定的南昌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跟踪服务,有关企业应予以支持配合,根据要求及时向市工信局提供所需的情况,参加市工信局组织的相关活动。第十条 经认定的南昌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现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将取消称号,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南昌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有效期三年,期满后自动失效,再次认定需重新申报。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工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南昌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办法(试行)》(洪工信发〔2014〕2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