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佛山市三水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扶持办法》(三府办〔2021〕8号)要求,现将2023年融资租赁业扶持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三水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商事和税务登记,并在2021年4月12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满足扶持办法规定的企业,其中涉及《扶持办法》第七条的,以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及利息发票日期为准。
二、申报条件
(一)对同一融资租赁合同在存续期间内已申报获得三水区融资租赁扶持资金的,不再重复申请。
(二)申报企业承诺本企业经营规范,且保证全部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三)申请《扶持办法》第七条的,融资租赁设备应在申报企业中使用,且使用地在三水区内。
三、扶持项目
(一)融资租赁企业落户扶持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融资租赁企业,按实缴资本的1%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最高2000万元。
落户扶持资金分两个阶段支付:当融资租赁累计业务发生额(自企业在三水区商事登记之日起计算,下同)达到实缴资本额时,支付50%的落户扶持资金;当融资租赁累计业务发生额达到实缴资本1.5倍时,支付剩余50%的落户扶持资金。
(二)融资租赁企业物业支持
融资租赁企业在三水区新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建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在建筑物竣工验收或取得房产权属证后接受申报,并给予一次性补贴;在三水区租赁办公用房的,前三年内给予当时、当区域、当路段办公楼(写字楼)租金参考价30%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自签订租房合同之日起满一年后接受申报,逐年兑现租金补贴。
(三)融资租赁企业购入区内设备
融资租赁企业购入三水区企业生产的设备产品作为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且年度累计购买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按照设备购置发票金额的1%给予扶持,每家融资租赁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
(四)融资租赁企业风险补偿
融资租赁企业帮助三水区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现设备购买、技术改造或企业生产发展的,若提供的融资资金出现风险损失,按融资损失金额(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第三方评估确认的金额为准)的0.5%给予风险补偿,每家融资租赁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五)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融资
符合三水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承租人企业开展生产及配套设备(不包含家具电器、办公耗材、车辆、非专业电脑等日常办公设备)融资租赁业务的,按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贴息,每家企业每年贴息额最高9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
四、申报时间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2024年3月1日前登录“佛山扶持通”进行在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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