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文件要求,更好协助税务部门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现将2023年度第一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拟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
本批次项目鉴定以企业自愿为原则,依企业需求而开展,税务机关不以申报扣除前企业是否提请鉴定项目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中山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系统填写后生成);
(二)附件资料(根据项目实际,提供以下部分或全部的证明材料),附件资料是技术鉴定的重要依据,请提供完整的、详细的材料:
1.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根据项目所处阶段(前、中或后期),提供该项目的相关资料:(1)项目方案论证、立项评审;(2)项目阶段(样品、小试、中试)测试报告、项目阶段评审;(3)项目研究成果:核心技术图纸和资料;(4)项目确认报告、样品试制报告;(5)新产品检测报告;(6)生产批文;(7)著作权证书等知识产权证明;(8)临床研究进展报告、临床研究批件、新药证书;(9)研究成果为新工艺的,需提供实质性改进的对比证明数据等。
2.实质性的创新证明:(1)项目查新报告(项目立项时或申请鉴定时);(2)项目相关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或专利说明书及摘要、附图;(3)行业权威部门的样品或新产品检测报告,公司对产品性能指标与国家或行业标准、行业先进水平的比较说明;(4)软件著作权证书;(5)其他。
(三)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完备、充分,不能自相矛盾,且能形成证据链以证明是有计划、有目标、有过程、有结果(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
(四)若项目研发失败,结果(水平)证明材料改为研发失败证明材料,请提供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失败以及失败后应尽职责(例如:调整预算支出,对原有试验材料另行安排等)的证明材料。
三、鉴定申报说明
(一)填报的有关数据以鉴定年度数据为准。若尚无该年数据,请填预计数。
(二)为准确选取项目鉴定评审专家,项目所属领域请选择最主要的研发技术领域。
(三)研发开发经费单位为万元,请按科目和来源分别准确归集。
四、申报时间
企业申请截止时间:3月29日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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