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大额奖补!东莞滨海湾新区科技企业项目奖励

2023-04-27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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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适用对象

  适用于在东莞滨海湾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工商注册、缴纳主要税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有关团体和个人。缴纳主要税源是指近 12 个月在新区缴纳税收占比50%(含)以上,如在新区注册未满 12 个月的以实际时间计算。

多项大额奖补!东莞滨海湾新区科技企业项目奖励

  二、项目奖励

  (一)科技企业落户支持

  1.科技企业认定支持。对首次通过科技部评价,入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 万元奖励。对当年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 万元奖励;对当年重新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原注册地址在东莞市以外地区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地址及实际办公地均于当年变更至新区的,给予一次性 35 万元落户奖励。对新认定为东莞市百强创新型企业和瞪羚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2.办公场地租金支持。对落户新区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三年给予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自用研发、办公场地租金补贴(不含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等支出),其中第一年全额补贴,第二、三年减半补贴。

  (二)企业研发投入支持

  对年度符合税法规定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金额超过 50 万元的企业,分档次给予研发投入补助: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在 3%(含)至 6%、6%(含)至10%、10%及以上的,经核定分别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的5%、8%、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 200 万元。企业研发投入每增长1000万元,追加奖励 5 万元,增长奖励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三)研发机构建设支持

  1.企业研发机构支持。对新区企业联合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在新区合作共建研发机构的,按不高于该研发机构设立后年度建设投入的 20%,连续三年累计给予最高5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

  2.研发机构认定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4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500 万元、400万元奖励。对获国家级研发机构立项(认定)的,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不高于 1:1 比例给予最高600 万元配套奖励。

  3.港澳研发机构支持。对港澳地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新区设立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按该研发机构设立后年度建设投入的 50%,连续三年累计给予最高500 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对在新区牵头组建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粤港澳联合实验室,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不高于1:1 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支持。支持港澳地区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新区注册设立分支机构,按照该分支机构设立后年度研发投入的 50%,连续三年给予运营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 1000 万元。

  (四)孵化载体建设支持

  1.开办补助。鼓励各类主体在新区开办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的“国际化、品牌化、专业化”科技企业加速器、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经新区核定后,按照不高于实际建设投入的 50%,给予最高 200 万元一次性开办补助。

  2.升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3.绩效奖励。每引进或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东莞市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或东莞市创新型百强企业、境内资本市场或香港主板资本市场上市企业,分别给予运营单位 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孵化载体、产业平台每年累计奖励最高 500 万元。

  4.双创综合体运营补助。支持创建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市级创新创业综合体,对其运营单位引进科技企业及科技服务机构的,按照实际出租面积给予不高于40 元/平方米/月的运营补助。

  (五)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支持

  支持新区企事业单位及其科研人员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按照单位所获立项资助金额的10%,在项目验收通过后最高给予 500 万元奖励。

  (六)科技成果转化支持

  对吸纳成果产业化项目的,除关联交易外,按照上年度作为买方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的实际履约技术交易总额的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七)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支持

  1.平台建设补助。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新区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共性技术平台和中试验证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平台,新建(扩建)软硬件投资额500 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不高于投资额的 30%,给予最高1000 万元建设补助。

  2.提供服务奖励。对平台为东莞企事业单位(与其无投资关系)提供技术研发、实验室成果开发和优化、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产、检验检测等服务的,按照不高于年度服务金额的 10%,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励。

  3.企业培育奖励。对平台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的,参考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给予每年最高500 万元绩效奖励。

  (八)科技配套服务支持

  1.人才引进支持。对新区科技企业和机构新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中级职称及以上的科研、技术和产业人才,连续 3 年给予每人每月 2000 元综合补贴,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获得补贴不超过 300 万元。

  2.专利申请支持。对新区科技型企业、机构、人才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000 元奖励;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 5000 元奖励;获得港澳台或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 10000 元奖励。同一技术方案最多奖励 2 个境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每人每年获得奖励的境内外授权专利数分别不超过 5 件,每家企业每年获得专利授权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3.举办活动支持。根据活动性质、规模、影响力等,对经新区审核符合要求的活动实际支出给予不低于50%补贴,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补贴 1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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