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按15%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亏损弥补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企业委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1.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委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五、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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