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备案制(高企认定大变动)

2022-08-22 10:17

实施备案制“报备即批准”


实施备案制(高企认定大变动)

-- 政策对比分析

2020年9月国务院批准同意北京市实施 “报备即批准”政策,参考我们去年的文章《国家 审核政策即将取消?》。经过一年的时间准备,2021年9月北京市正式推出《北京市 “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京科创发〔2021〕114号)政策文件,开启2021年度 “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工作。

这个节奏比我们预计的还快,对 服务市场的冲击很多,下面我们全面解读一下本轮“企业可“随申请、随认定、随报备”的备案制度,看看有哪些重大变化,对于中介代理机构有哪些冲击,企业是否可以完全自主完成?

1 备案制基本条件分析

根据通知精神,启动2021年度 “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工作必须以现执行的《 管理办法》和试点文件《北京市 “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依据,也就是跟原制度相比有些变化,但依然还保持部分规定。

1.1备案制主要提出三点条件

根据《方案》要求,企业申请 “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须同时符合以下认定标准:

1)规定的行业领域:申报单位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材料等领域生产研发类企业(从八大领域缩小到四大领域);

2)对企业规模有限制:申报企业必须为规模以上企业(应该以纳统为准);

3)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原管理办法规定是60%,有所降低);

1.2与原政策相同的其他条件

根据通知要求除了规定的几点差异外,其他条件还是按照《 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和《 管理工 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执行。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八大条件,其他5项基本相同,比如知识产权、人员、研发费、高新收入、创新能力等指标。

2 备案制的流程差异分析

2.1备案制实施的原则

根据《方案》精神,实施备案制有几点原则:

1)与原来的 系统区别开,实行“单独认定、单独报备、单独管理”;

2)改革原来的评审机制,实现提效减负,全面推进“减流程、减材料、减时限”;

3)改革固定、统一时间申报制度,实现企业可“随申请、随认定、随报备”。

2.2备案制实施的具体流程

根据试点政策文件,备案制度的实施具体流程包括三个节点,如下图所示。

2.3评审制与备案制流程差异

现在执行的国家 程序主要包括五个节点:

1)企业申请,这点基本相同。但是试点政策提出企业可不报送:“注册登记证件、知识产权证明、职工的劳动合同及学历证书等证明材料。”也就是原来必须提供的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工商变更、专利证书、人员的社保与学历等都无需提供,实现跨部门数据共享查阅核对。

2)现场审核,该环节取消。

3)地方推荐(区县、市级主管机构),该环节取消。

4)专家评审,基本相同,具体评审操作还未知道。

5)报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审批,这一步从审核改为备案,领导小组不再审核评审结果。颁发证书依然还是认定机构,这点保持未变。

3 备案制的监管要求

3.1申报监管依然执行按照政策严格执行监督审查

根据试点政策文件提出的监管要求,对于申请阶段重点是实行符合性把控。本次针对的特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的备案机制,并不适合大部分企业,其他企业依然可以按照原管理办法申报 。

3.2认定(备案)后的日常管理

对比两种政策,关于日常管理并无太大差异,基本保持了报送数据、变更管理以及迁移管理等办法,同样对于违规的处罚依然参考《管理办法》实施,并无新的政策取代。

1)依旧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未发生变化;

2)企业变更报备保持不变,文件规定:“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小组报告。”

3)高新技术企业迁移按照原规定执行,文件提出“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取消资格规定不变,文件提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3.3事中事后管理要求

监管工作基本保持不变,监督与处罚依然按照原管理办法执行。

1)企业对备案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认定小组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3)对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按照原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4 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制度展望

本次试点方案整体达到了政策要求的“减流程、减材料、减时限”。流程节点减少一半,通过大数据自动获取减少企业提交材料,备案制度更是压缩审核时间,大大的方便了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红利。

但是试点政策依然未能摆脱依赖众多指标数据、专家审核来完成简单备案,依然需要依靠 条件的指标、评审专家的评估。虽然比原管理办法有较大改革,企业还是需要准备不少资料,但从减负和提效的角度来,试点政策值得肯定。

试点到政策完善,再到全国推广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不久的将来是否可以实现零材料备案,还存在一些变数。

参考文件:

1、《北京市 “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京科创发〔2021〕114号)

2、《 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

3、《 管理工 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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