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和评审,是严格按照“ 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 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来执行。文件中规定,认定条件包括了“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满分为100分,其中“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占30分。关于该部分内容,文件中有如下相关表述:
“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针对该部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评定,有几点理解如下。
一、科技成果的定义及体现形式
1、关于科技成果的定义
“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狭义的理解,高企认定中只有“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才能算为“科技成果”。广义的理解,且符合文件精神的前提下,可以将工作指引中归入“知识产权”部分评分的成果,也定义为符合高企评审标准的“科技成果”。
因此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最为符合文件规定的做法就是直接将“知识产权”,理解为符合要求的“科技成果”。
2、科技成果的具体体现形式
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以上皆可界定为“科技成果”。
此外,工作指引中明确指出,企业参与编制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也是“知识产权”部分的加分项。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也可以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纳入“科技成果”的理解范畴中。
二、科技成果的来源及转化证明
1、科技成果的来源
企业用以转化的科技成果通常有两种来源,其一是内部研发型(自主研发),其二是外部引入型(受让、受赠、并购、其他)。
内部研发型的科技成果,又可以分为“全自主开发”和“合作、委托开发”;但无论哪一种,都应该提供相应研发项目及活动的立项报告、验收报告,或者合作、委托开发合同及资金往来证明等作为科技成果来源证明材料。
外部引入型的科技成果,则可提供经备案登记的专利转让合同、技术使用许可协议、技术转让合同以及资金给付证明;或者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证明等成果来源证明材料。
2、不同来源科技成果对应的研发费用
针对“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即企业从研发出“科技成果”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都是由自己全部或部分参与完成的。那么,其相应的研发费用,应该属于“内部研究开发投入额”。
针对“合作、委托开发”的科技成果,其相应的研发费用会存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投入额”。
针对“外部引入型”的科技成果,即企业只完成“成果转化实施”阶段的相关研发活动。相应的研发费用中还应该包含“无形资产摊销”科目,以对应“科技成果”的作价引入。
各类型来源的科技成果如下表:
3、科技成果的转化形式
无论是哪种来源的科技成果,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阶段,其形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内部转化,即企业“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是外部转化,包括了“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等多种方式。
科技成果内部转化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销售合同、发票、用户试用报告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以证明该“科技成果”确实通过转化“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如果最终形成了高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还应该填写PS表,并提供与收入对应的合同和发票来证明。
科技成果外部转化可从技术合同、合作协议等方面提供材料,证明该“科技成果”按照一定的价值,给予明确的外部接受方来具体实施转化。但是,外部转化实施的最终结果是什么,或许涉及到商业机密,未明确要求去证明。
科技成果的来源及转化形式如下图:
需特别指出的是,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实务中,企业应该分清楚“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和“成果转化证明材料”的关系和区别。在前面的是“科技成果证明材料”,要用以证明“科技成果”的来源及其具体体现形式(知识产权、标准规范等);在后面的是“成果转化证明材料”,只用以证明“科技成果”最终实施了转化及其具体转化形式(高新收入、样机样品、转让入股等)。
三、科技成果转化的时效要求
195号文件中提到的是“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且有明确说明“近三年”即“年限”中的“近三个会计年度”。根据文件精神,科技成果转化应该是在企业申报时“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才能计分。
1、科技成果的获得时间
根据文件要求,“科技成果”无论是“内部研发”还是“外部引入”的,其成果诞生及获得时间,并不要求是“近3年内”。也就是说,三年前或者五年前研发出来的科技成果(如6年前授权的发明专利),只要在“近3年内”完成了成果转化,是可以计分的。然而,如果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当年才诞生的科技成果,理论上是不可能回到“近3年内”来实施成果转化,所以不可计分。
2、科技成果的转化时间
要证明“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应该提供申报时“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实施并完成了成果转化的证明文件。无论科技成果最后的转化形式是“样机样品”、“PS”又或者是其他形式,相关证明材料中的时间显示必须要在“近3年内”。
科技成果转化的时效判断如下图:
四、科技成果转化的次数要求
195号文件中有明确指出,“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1、近三年前取得的科技成果
结合上一点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时效要求可知,“近三年前”取得的某项科技成果,如在“近三年内”初次实现成果转化,可以计为一项。但是,如该科技成果在“近三年前”已经转化过一次或多次,那么就算在“近三年内”再次实施了转化,转化成了任意新的高新收入形式,也不能再计为本次申报的科技成果转化项数。
2、近三年内取得的科技成果
任意一项科技成果,无论实施转化了多少次,转化成了多少个产品、服务等等,都仅能以首次实施成果转化为计,只计为一项。
五、RD-科技成果-PS三者之间逻辑关系
1、RD和科技成果的关系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的“RD”定义为“企业研究开发活动”,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从广义上看,又包含了“科技成果研发”和“成果转化实施”两个阶段。因此RD和科技成果的关系,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情况一,RD仅做为“内部研发型”科技成果的来源。这种情况下,某一个科技成果必然来自于某一个RD;反之,某一个RD却未必只产生一个科技成果,可能会产生多项科技成果;此外,研发未完成或未成功的RD,也可能一个科技成果都没有产生。
所以,RD和科技成果从数量上并不能简单等同,在理想情况(RD都研发成功)下,科技成果数通常是大于等于RD数。
情况二,RD还作为“外部引入型”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研发过程。这种情况下,RD就不会产生科技成果,而是会对应“消化、吸收”某一项科技成果。
所以,这种RD通常跟科技成果是一一对应的。
2、科技成果和PS的关系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的“PS”定义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还要体现具体收入金额。回顾前述“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内容,理论上某一个PS可能来自某一个或者多个科技成果。例如一些大型的高科技仪器设备,作为单个PS却包含了很多项专利技术,即多项科技成果转化成为一个PS;反之则不成立,即一项科技成果只计一次转化。此外,一些科技成果却未必会转化成具体的PS,因为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后的形式还包括样机样品、作价投资等等。
进而可以理解,RD和PS是通过科技成果的研发和转化实现了对应和连接关系。三者逻辑关系如下图:
可见,RD、科技成果、PS三者并非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而在现实中企业的研究开发及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情况更为复杂多样。仅以上图为例,科技成果转化总数应为7项。
综上, 申报及评审中,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问题是最多的,也是最复杂的。实际操作时,还是要认真体会“ 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 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两份文件的精神,并严格按照其要求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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