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 工作已基本完成,下次的 的事项逐渐被提上日程,为了帮助企业能够更加合理的进行下年度 的工作安排。
常见问题常见问题一
就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而言,相比国税发〔2008〕116号通知,财税〔2013〕70号通知的规定有哪些变化?
答:与国税发〔2008〕116号通知相比,财税〔2013〕70号通知扩大了可按照规定实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费用支出范围,具体包括: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常见问题二
什么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答:《认定办法》所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与企业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2) 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净收入;(3)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4)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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