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促进企业研发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定创新自信紧抓创新机遇,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总号召,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 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2019〕1 号)和《佛山市建设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 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规模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 年)〉的通知》(佛科〔2020〕25 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引导及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创新,促进全区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研发机构数量和质量的动能优势,制订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推动企业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方向发展壮大,促进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发展成为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综合竞争力的优质企业。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研发机构培育体系,促进一大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强、做大、做专、做精,发展成为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综合竞争力的优质高新技术企业,带动我区高新技术产业蓬勃发展。力争到2023年底,全区高新技术企业突破700家,保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57%的建有率。
第二章 激励措施
第三条 扶持资金来源与资助方式
每年在产业及人才发展资金中安排促进企业研发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用于扶持科技企业研发创新发展。资助方式为事后补助。扶持资金由区与镇(街道)按现行比例负担,其中镇(街道)负担的资金先由区财政统一垫付,再从划拨给各镇(街道)的税收分成款中结算。
第四条 扶持对象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注册(登记)地址在佛山市禅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优秀的科技管理专员。
第五条扶持内容及条款
(一)持续培育和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
1.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2.对成功评定为佛山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的,则根据《佛山市建设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规模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佛科〔2020〕25号)》标准,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如佛山市另有新规定则遵从。
3.对单一年度内成功辅导禅城区内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3家及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按照每家补助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仅补助1家为该企业提供创新服务并发挥主要作用的服务机构。
(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年度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包括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按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2%进行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各镇(街道)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鼓励注册登记地址在禅城的规上企业(限工业、服务业、资质以内建筑业)、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定期归集研发费用,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管理制度。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每年年初遴选一批本年度研发活动重点跟进单位名单(名单原则上由各镇(街道)推荐),作为本年度研发活动常态化管理的重点单位。重点单位必须明确一名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担任科技管理专员,负责本单位内部研发活动的日常。次年6-7月开展上年度研发活动常态化管理重点单位的优秀科技管理专员评选活动。每年评选不超过450名优秀科技管理专员,按A、B、C、D四档分别给予4000元、2000元 、1600元、1200元一次性奖励。每个单位仅奖励一名科技管理专员。
企业如遇科技管理专员变更,需及时向所在镇(街道)经发办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进行备案。优秀科技管理专员的评选只针对人员变更后的在职在岗人员。
(三)推进研发机构建设
1.鼓励企事业单位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升自身研发管理能力水平。对成功获得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类)资格的承担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50万元补助;对成功获得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非企业类)资格的承担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补助。
2.鼓励企事业单位组建重点实验室。对获得科技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区级按市级资助金额50%给予配套支持。
3.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在我区创办新型研发机构。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区级按市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支持。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发起认定、运营管理、监督管理等管理机制,按照上级科技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扶持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补助申报与审批程序
1.资金审批流程
(1)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每年发布通知到各镇(街道)经发办,通知各镇(街道)根据上级公布的有关资格认定或资金下达文件,提供所属地上年度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资格认定的企业名单。
(2)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汇总各镇(街道)经发办的名单后,拟定扶持方案并挂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公示结束后,区财政局根据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核定的扶持方案安排资金,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发布补助申领通知。
2.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申领单位登录佛山扶持通平台禅城分厅选择“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补助”,核定并确认申领主体、补助金额、银行账户等信息,确认信息准确无误后,再勾选声明,即可提交。申领成功后,补助资金将发放至扶持通上企业的银行账户。
(2)在线申诉。申领单位对扶持通申领主体信息或结果存在异议的,可选择“(申诉)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补助”专题填写《佛山市禅城区促进企业研发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请表》并上传申诉项目证明材料进行在线申诉。
(二)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申报与审批程序
1.资金审批流程
(1)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每年发函到区税务局,商请提供上年度禅城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名单。再发布通知到各镇(街道)经发办,由各镇(街道)梳理所属地符合研发费后补助的企业名单。
(2)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汇总各镇(街道)经发办的企业名单后,拟定扶持方案并挂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公示结束后,区财政局根据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核定的扶持方案安排资金,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发布补助申领通知。
2.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申领单位登录佛山扶持通平台禅城分厅选择“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补助”,核定并确认申领主体、补助金额、银行账户等信息,确认信息准确无误后,再勾选声明,即可提交。申领成功后,补助资金将发放至扶持通上企业的银行账户。
(2)在线申诉。申领单位对扶持通申领主体信息或结果存在异议的,可选择“(申诉)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题填写《佛山市禅城区促进企业研发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请表》并上传申诉项目证明材料进行在线申诉。
(三)科技服务机构后补助/优秀科技管理专员奖励申报与审批程序
1.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每年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优秀科技管理专员根据申报通知组织和提交申报材料〔服务机构须在所服务的企业提交高企申报纸质材料前,提交与所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复印件至区经科局备案(2021年度补助除外)〕。
2.镇(街道)经发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至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3.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扶持方案,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协助审核。
4.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扶持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5.公示结束后,区财政局根据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核定的扶持方案安排资金,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按照相关要求申请拨付资金。
第七条申报材料
(一)申请科技服务机构后补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禅城区促进企业研发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服务机构)扶持申请表。
2.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
3.收到服务对象支付服务费的银行回执单。
4.服务对象的高企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优秀科技管理专员后补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禅城区优秀科技管理专员后补助申请表。
2.佛山市禅城区重点单位研发经费归集质效提升评分表。
3.申报人员的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等能够证明职工身份的佐证材料。
4.申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近两年有关研发活动统计报表。
6.与单位研发管理和研发费用归集有关的佐证材料(如单位研发部门标识、归集制度、档案管理、近两年企业研发活动加计扣除申报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等材料)。
7.申请承诺书
第八条 申报单位在申请(领)补助之前在禅城区内跨镇(街道)迁移的,镇(街道)负担的资金部分由新迁入镇(街道)负担。高新技术企业补助、研发机构补助以及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发文通知镇(街道)核实企业名单的时间为准。申请科技服务机构和优秀科技管理专员后补助的,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发布受理通知时间为准。
第九条 申报单位(包括优秀科技管理专员所在单位)在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发布受理通知之前迁出禅城的,不予补助。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在通知文件要求的申报日期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职责分工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牵头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及企业研发机构培育工作;区财政局保障专项资金的落实;区统计局负责协助核实企业研发投入相关的工作;区政数局负责协助本优惠政策上线实施工作;区税务局负责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鼓励企业创新的政策,并协助提供有关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各镇(街道)落实相应的审核责任,并完善所属地促进企业研发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配套政策。
第十一条 信用管理
申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应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对于申报主体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撤销其获得扶持的资格,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退回财政部门,参照《佛山市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佛科〔2021)3号)开展失信惩戒;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存在《 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九条规定的三种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按《 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相关规定处理,同时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追回其享受的该专项扶持并退回财政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方案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三年。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补助,是针对2021至2023年度符合条件的单位实施扶持,自印发实施至完成对2023年度扶持后结束。对科技管理专员的奖励,从2022年度开始执行。
第十四条 2020年度的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自建研发机构备案后补助,仍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佛禅府办函〔2019〕17号)执行。执行完毕后,佛禅府办函〔2019〕17号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佛山市禅城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行动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佛禅府函〔2018〕17号)在本办法印发后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