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佛山市建设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规模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佛科〔2020〕25号)和南府〔2021〕63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奖励办法(2021年修订)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规模化发展,提升科技服务机构服务水平,推动南海区高企高质量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的设立
(一)当年新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首次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即广东省阳光政务平台)提交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并获得省科技厅受理后,给予2万元补助;成功认定后,给予8万元补助。
(二)当年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8万元补助。
第二类:设立佛山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对成功认定佛山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补助。
第三类: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奖励。
“里水企业服务大联盟”内的科技服务机构在服务企业申报高企前到里水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备案后,成功服务里水镇内3家企业以上(含3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排前5名的科技服务机构分五个档次进行扶持,其中排名第一的,予以5万元补助;排名第二的,予以4万元补助;排名第三的,予以3万元补助;排名第四的,予以2万元补助;排名第五的,予以1万元补助;若排名并列的予以同等补助,后续排名相应排名延后;若最后一档名次并列数加上前面名次数大于5的,则最后一档名次及前面名次全部奖励。
二、奖励的原则
(一)奖励的对象:南海区里水镇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科技服务机构不受此限制)。
(二)本方案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里水镇辖区内注册的企业,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的有关规定,通过了广东省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和全国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批复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本方案与里水镇其他扶持企业发展相关扶持条款相同的,实行从高不重复的奖励原则。
(四)享受扶持奖励的科技服务机构,需要在所服务的企业提交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纸质材料前,提交服务合同至里水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备案。
(五)由于高企认定需要时间较长,经常出现跨年度发文现象,2024年度申请新认定(重新认定、复审)的企业,2025年发文都可以享受本政策。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扶持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企业有工商更名,补充提供工商变更通知书复印件);
3.认定项目证书或政府批复文件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科技服务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扶持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企业有工商更名,补充提供工商变更通知书复印件);
3.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
4.服务对象的高企证书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里水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提出申请,由里水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审核并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奖励。
(二)里水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对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里水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公示结束后,由里水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会同里水镇财政办公室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五、申报奖励的时间
扶持奖励的申报时间为每年12月,具体时间以里水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必须在发布的申报通知规定时间内提出奖励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奖励。
六、承诺与责任
申报主体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应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对于申报主体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撤销其获得扶持奖励的资格,由里水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追回已拨付的扶持奖励资金并退回镇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八、本办法由里水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