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推动产业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奖励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南府〔2021〕63号)和《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人才认定评定办法的通知》(南府〔2020〕11号),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夯实创新发展人才基础,切实做好人才引进奖励和培养自主工作,以创新引领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我镇产业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镇政府每年安排产业科技创新扶持专项经费,对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进行扶持奖励。
第三条 扶持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西樵镇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
第四条 扶持项目和标准(事后奖补类)
(一)持续强化高企培育
1、持续壮大高企群体。对通过认定的高企给予5万元扶持奖励。
2、降低高企创新成本。对企业每认定1件广东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给予500元扶持奖励。
(二)推动企业树标提质
1、树立高企创新发展标杆。对成功认定佛山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补助。
2、对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扶持奖励;对获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扶持奖励。对获得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扶持奖励。
3、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做大做强。
(1)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2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2)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20万元、5万元、3万元。
(3)当年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或广东省院士工作站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启动经费补助30万元。
(三)促进企业科技人才引进培育
(1)每成功新引进1名博士研究生学历以上从事科研类人才,且已履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人才引进5万元扶持奖励;
(2)每成功新引进1名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从事科研类人才,且已履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人才引进1万元奖励;(科研类人才指:招聘的人才是从事于技术类、研发类等科研类岗位。)
(3)当年新增认定为南海区一至七类人才的,每新增一名分别给予人才认定奖励3万元、1万元、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
第五条 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西樵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每年发布扶持奖励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申报通知组织和提交申报材料。
(二)镇经发办收到申报材料后发函征询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审核通过后形成奖励方案。
(三)镇经发办对奖励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镇经发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公示结束后,由镇经发办会同镇财政办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六条 申报材料(以年度申报指南为准)
(一)申请“持续强化高企培育”和“推动企业树标提质”的扶持奖励材料清单:
1、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推动产业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企业有工商更名,补充提供工商变更通知书复印件);
3、认定项目证书或政府批复文件复印件(需原件复核)。
(二)申请“促进企业人才引进培育”的扶持奖励材料清单:
(1)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推动产业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企业有工商更名,补充提供工商变更通知书复印件);
(3)人才正在履行与西樵镇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限至少1年以上;
(4)人才的简历、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5)人才资质证明(获得的学历学位认证证书、各类奖励证书、核心专利等);
(6)人才属国(境)外人员的,提供出入境记录、薪酬证明(银行流水)和来华工作许可证件;
(7)人才工资薪金完税证明或参保缴费证明(证明时间不少于12个月);
(8)新增认定为南海区一至七类人才的证书或政府批复文件复印件(仅申请认定为南海区一至七类人才的提供);
(9)企业出具人才在职岗位证明(仅申请新引进1名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从事科研类人才的提供)。
第七条 扶持奖励的申报具体时间以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发布的通知为准,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奖励。
第八条 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编制扶持资金预算,组织企业申报扶持奖励,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公示扶持奖励方案,发放扶持资金;镇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第四条扶持项目和标准中第(三)点促进企业科技人才引进培育”的组织企业申报扶持奖励和申报材料审核;镇经发办对扶持奖励资金的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
第九条 镇财政办负责资金预算的保障,根据镇经发办的申请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十条 镇经发办会同镇财政办做好扶持奖励资金拨付等工作;镇经发办确保扶持奖励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应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对于申报主体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撤销其获得扶持奖励的资格,由镇经发办追回已拨付的扶持奖励资金并退回财政部门;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已认定的高企存在《 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九条规定的三种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按《 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相关规定处理,同时由镇经发办追回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已享受的该专项扶持奖励资金并退回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第十三条 2021年1月1日起符合本办法申报要求的企业,也可以按照本办法申报扶持奖励,奖励内容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为保障扶持政策的延续性,2020年起认定的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给予扶持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