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牢牢把握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广深港澳科技创新走廊建设的历史机遇,加快推进我市科技创新工作,把河源建设成为全省绿色发展的示范区、融入粤港澳大湾区的生态排头兵,走出生态河源、现代河源相得益彰的发展新路,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全力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拓展区
(一)支持参与应用基础研究。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参与粤港澳大湾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牵头实施并获得科技部门立项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按我市企事业单位获得立项资金的30%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对粤港澳大湾区的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在我市进行试验、中试的项目,经科技部门备案的,按项目投入资金的20%一次性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项目产业化后,按该项目对地方财政贡献增量的5%给予奖补,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
(二)支持联合组建创新创业团队。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与粤港澳大湾区高校、科研机构人才联合组建团队开展技术攻关与科技成果转化,对申报市级创新创业项目并获认定的科研团队,分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三个档次给予资助,对入选省“珠江人才计划”“扬帆计划”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的,按照省补助额度的50%进行配套。
(三)促进高端创新平台共建共享。对我市建设或参与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高端创新平台的企业和机构,按其固定资产投入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平台最高200万元。对粤港澳大湾区高校、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到我市设立分校和分支机构的,按其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机构最高100万元。对我市创新主体共享粤港澳大湾区大科学装置及科研基础设施的,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四)引导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我市布局。对超级计算机中心、大数据中心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我市落地建设的,在建设规划、用地指标、开办运营资金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给予专项政策支持。
(五)支持与粤港澳大湾区的合作交流。对与粤港澳大湾区联合在我市举办各种形式的人才沙龙、院士峰会、学术论坛、专题讲座、人才培训等活动的机构,按活动实际支出总额的50%一次性给予补助,单个活动最高50万元。鼓励粤港澳大湾区青年来我市创新创业,对在我市建设的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可直接享受省级孵化器相关优惠政策。
(六)支持粤港澳大湾区高校和科研机构承担我市科技计划项目。建立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直接跨地区拨付使用机制,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向粤港澳大湾区高校、科研院所开放,支持单独或牵头与我市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赋予粤港澳大湾区项目承担单位经费管理自主权。
二、加快引进培育科技创新人才
(七)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高校、科研机构可与科研人员约定科技成果权属,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净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允许转化收益的70%以上用于奖励研发人员和直接贡献人员。
(八)强化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力度。对新引进或认定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两院”院士、国家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第一完成人,新认定或全职引进的每人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工作经费,柔性引进的每人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工作经费。
(九)提高企业人才贡献补助。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或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企业,三年内给予薪酬贡献奖励:工资薪金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上且正常纳税的高管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研发部门负责人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技术人员,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量的50%额度给予奖补,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
(十)加强科技人才社会保障。对认定的市高层次人才参加企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按规定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十一)加强科技人才子女入学保障。对我市引进的创新创业科技人才的子女,要求在我市入园或接受义务教育的,享受与其工作或服务地区户籍居民的同等待遇,按就近入学原则,凭高层次人才认定相关材料及相关居住证明,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在其父母或监护人实际居住地辖区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十二)试行科技人才住房优惠政策。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高管人员及技术人员(工资薪金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上)在我市购买成套市场商品住房,连续5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量的50%给予住房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购房总额的10%。
三、大力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十三)高新技术企业提质激励。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及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评价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支持。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晋级5000万元级别、2亿元级别、10亿元级别的,按照企业首次晋级年度本地形成的地方财力比上一年增长部分按30%比例给予一次性支持。首次晋级50亿元级别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十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中间试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技术创新成果中试、应用示范与系统化、工程化的配套开发和持续创新,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推进产业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重大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对企业开展的重大中间试验项目,经科技部门备案的,按中试研发费用的50%一次性给予支持、最高200万元支持。
(十五) 补助。对首次和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支持;对入选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支持。
(十六)高新技术企业引进补助。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落户我市并经重新登记备案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个企业给予一次性50—200万元的支持。其中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单个企业给予200万元支持;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含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单个企业给予100万元支持;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单个企业给予50万元支持。
(十七)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补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连续3年按其形成除土地转让、股权转让之外地方财政贡献量的50%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奖补。
(十八)科技型企业引进激励。鼓励大学科技园、民营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平台统筹运用财政奖补资金灵活制定科技型企业引进资助政策,连续5年按平台园区内企业年度对注册地财政贡献部分增量的50%给予运营主体奖补。
四、鼓励企业提升自主研发能力
(十九)支持研发总部建设。对将研发总部迁入我市的大型企业,研发总部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支持,并对其新增科研贷款所需支付利息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贴息扶持。
(二十)支持技术型企业研发投入。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研发费用(企业研发费用依据上年度税务部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确认的企业研发费用数额)按25%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200万元。
(二十一)支持研发设备购置。对科技型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最高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最高500万元。
(二十二)实施重大(重点)科技专项。加强与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对接,吸引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和成果在我市开展延展性研究、产业化应用与转化落地。对承担市级重大(重点)科技项目的,单个项目予以最高200万元支持。本条款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二十三)实施科技项目配套。对我市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牵头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项目,创新平台建设类除外),其所获拨款额在100万元以内的,给予国家、省拨款额30%的配套支持;其所获拨款额超过100万元的,其超出100万元部分,给予5%的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五、推动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
(二十四)加快园区改革创新发展。鼓励市高新区、江东新区、各县(区)产业园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资金。各县(区)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深化园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园区主要领导应由所在县(区)党政领导成员兼任,所在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同志兼任园区管理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赋予园区核定编制内选人用人自主权。
(二十五)促进高新区、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补;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现代农业科技园区,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补;对新获批的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现代农业科技园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补。本条款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二十六)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发展。发挥科技园区和基地的集聚作用,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发展。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试点的产业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80万元资助。
(二十七)支持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对产业园区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支持。本条款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六、激励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二十八)实行科技创新券制度。继续实施科技创新券,省市协同,合力推进,对省科技创新券支持的项目给予叠加协同支持,单个项目最高30万元。
(二十九)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对社会组织、企业等第三方机构利用科技成果在我市实施智慧城市、智慧校园、智慧社区和远程医疗等项目给予支持,按技术合同中买方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总额最高100万元。
(三十)培育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对我市企事业单位被科技部认定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对获科技部认定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外地企事业单位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在经科技部门公开遴选的第三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上实现交易的双方至少有一方属河源的技术交易,对平台运营单位按相关实际技术交易金额的3%给予资助,每年最高100万元。
(三十一)促进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对在我市注册、登记并开展科技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前3年每年按其场地租金的50%给予支持,最高5万元;前3年每年按其科技服务主营业务收入的3%给予支持,最高15万元。
(三十二)激励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多渠道鼓励科研人员从事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对经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经纪人给予每人2万元一次性资助。
(三十三)推进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加快军民技术融合发展,对参与军方资质认证,其中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武器装备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认证,每通过一个一次性给予10万元支持。对以高校院所、军工企业为主体的军民融合创新平台,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按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
(三十四)实施科学技术奖励配套。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和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50万元、100万元的配套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和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和80万元、50万元的配套奖励。本条款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三十五)鼓励创新创业。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支持;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省赛区)并获得复赛入围资格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支持,获得一、二、三等奖、优胜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支持;对获得我市政府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优胜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1万元的支持;获奖项目落户我市的,视项目规模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扶持,对重大科技项目落户的按“一事一议”给予专项政策支持。鼓励我市青少年参加各级各类创新大赛,对在国家、省、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3000元,5000元、3000元、2000元和3000元、2000元、1000元的支持。本条款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七、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三十六)支持组建技术创新平台。对新组建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支持;对新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支持;对新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支持。对批准组建的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其获得资助额的30%给予配套。对新认定的海智基地、海智计划工作站,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支持。
(三十七)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对新认定为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支持;对获得省考核优秀并获得省事后补助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市按照省补助额度的20%进行配套,单个机构最高100万元。
(三十八)促进孵化载体提质增效。推行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实行“一址多照”制度。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支持。对参加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运营评价,获得通过优秀评价给予10万元支持;对参加广东省孵化器运营评价的孵化器,获A等级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支持,获B等级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支持。
(三十九)加强创新平台的监测评估。对参与科技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的各类创新平台。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绩效评价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后复检,复检不合格者,列入黑名单或取消资格。
八、促进科技金融融合发展
(四十)扶持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对在我市注册并投资我市孵化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3年以上的创业投资机构,按其每年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2%一次性给予支持,单个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支持最高100万元。对投资于我市孵化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一年后出现损失的创投机构可按其损失额的10%进行补贴,单个投资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单个投资机构最高补贴200万元。对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评级通过的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担保服务并承担100%贷款损失风险的,按承担无抵押贷款风险金额的3%给予支持,单个机构最高100万元。
(四十一)支持科技信贷发展。对通过河源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发生的贷款且履行了正常还贷的企业实行贷款贴息支持,按贷款利息(科技信贷风险金承担部分)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150万元。
九、强化科技创新引领乡村振兴
(四十二)大力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实施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提质增效行动,建设一批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对新认定的市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支持。
(四十三)支持农业科技孵化器建设。以农业科技园区、农业产业园等为载体,建设一批现代农业科技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孵化器,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支持。
(四十四)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农业类高校、科技院所在我市建设中试基地。对粤港澳大湾区农业类高校、科技院所在我市单独或联合我市企业建设中试基地,按其固定资产投入的30%给于一次性资助,单个基地最高200万元。
(四十五)支持科技扶贫产业基地建设。鼓励建设一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带动作用强的科技扶贫产业基地。对新认定的科技扶贫产业基地,经市政府同意,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的支持。
(四十六)支持科技特色镇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专业镇协同创新平台(综合性服务平台),按省资助经费的5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平台最高100万元。对广泛应用智慧停车、无人商场、智慧安防、互联网+应用平台等高新技术的,并完成省级特色小镇验收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支持。
十、改革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制度
(四十七)资金来源和操作规程。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结合以及“谁受益、谁承担”的划分原则,本政策措施所需财政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制。除明确由市财政负担外,其余的按属地原则承担,各县(区)、管委会的由各县(区)、管委会财政负担。市财政负责市直且按照税收分成比例与源城区、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分别负担。项目承担单位所在辖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或个人,项目承担主体在市外的,由市、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按科技资金跨地区使用机制给予划拨。市科技部门负责制定操作指引及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科技部门制定实施。
(四十八)优惠政策有关说明。企业(单位)上一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违反税收规定被处罚、违法经营被处罚等情形,各类资助(奖励)申报予以“一票否决”。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获得本政策措施的财政资金支持最高100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支持有重复的,只以最高标准给予支持。
(四十九)建立投入增长机制和强化考核。从2019年起,市、县(区)、管委会财政均要在已设立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建立科技投入增长机制,确保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投入有效增长。市政府将县(区)、管委会财政科技政策兑现情况、社会研发投入强度等科技创新要素作为县(区)、管委会党政领导班子评先评优重要参考指标。
(五十)施行有关事项。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河府〔2016〕49号)文件废止。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参照本政策措施制定相关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