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湾区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推动荔湾区科技企业、科创载体、研发机构发展,更好实现科技与产业融合,为努力实现老城市新活力提供支撑,依据《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广州市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穗科规字〔2021〕4号)《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穗科规字〔2021〕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推动科技企业发展 激发产业发展活力
第一条 科技企业奖励
(一)入库奖励
注册在荔湾区,属于非高新技术企业的,成功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的,给予1000元奖励,其中属于“四上企业”的,给予5000元奖励,被评为“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额外给予5000元奖励。
(二)认定奖励
注册在荔湾区,成功通过 的,给予10万元奖励,其中属于“四上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注册在荔湾区“白鹅潭商务区”或“海龙围科创区”或“科创载体”范围内的,且属于首次通过 的,额外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条 高企落户奖励
对有效期内的新迁入荔湾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四上企业”的,额外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三条 高企成长贷款贴息
注册在荔湾区,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新材料、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等产业的非“四上企业”或近2年内成长为“四上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向银行贷款用于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加大研发等用途的,按企业上一年度贷款实际产生利息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万元。贷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限。实际贷款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按照实际利率执行。同一笔贷款已享受省、市、区类似贴息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本条款。
第四条 研发投入奖励
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对注册在我区的纳统单位,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和奖励:
(一)统计补贴
1.研发投入填报数分别在50万元、500万元、5000万元、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0元、5000元、1万元、2万元的统计补贴。
统计补贴包含对统计人员的工作补贴,由纳统单位统筹分配,统计人员享受补贴合计比例应不低于50%。
(二)增量奖励
1.纳统单位经核定的当年研发投入减去上一年度研发投入的差额增量,按差额增量部分的5%给予奖励,每个单位最高奖励50万元。
2.纳统单位研发投入填报数和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申报数近两年平均增长率都在10%以上,且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在200万以上的,额外给予10万元奖励。
增量奖励包含对科研团队和管理团队的奖励,由纳统单位统筹分配,科研团队和管理团队享受奖励比例合计应不低于50%。
第五条 科技奖励配套
1.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每名奖励500万元;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每名奖励300万元;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中一等奖的每名奖励200万元,二等奖前3名的每名奖励100万元,二等奖非前3名的每名奖励50万元。
2.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每名奖励300万元;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100万元,非第一完成单位的每名奖励50万元;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前3名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同一单位获得多项奖励的,以当年度获得的最高奖项配套科技奖励。由企事业单位统筹用于创新发展,不再组织验收。
第六条 创新创业专项经费
对我区产业带动性较强的企业或项目,按经核定的研发投入10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扶持经费。
第二章 推动科创载体发展 集聚创新发展动能
第七条 科技创新载体奖励
(一)认定奖励
1.对被认定为荔湾区科技创新园区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新登记的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新登记的市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孵化器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新认定的市、省、国家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分别给予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逐级进行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已享受区级相关政策扶持的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不重复享受本项条款。
(二) 绩效奖励
1.对获得市科技主管部门绩效评价奖励资金支持的众创空间、孵化器,按照已获得资金的30%给予奖励。
2.对获得市科技主管部门评价奖励资金支持的加速器,按照已获得资金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推动科研平台建设 强化科研服务能力
第八条 研发机构培育和认定
(一)新型研发机构培育扶持
对“双一流”大学或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的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在荔湾区范围内建设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按不超过建设投入资金50%,给予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财政经费建设补助。
建设的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在白鹅潭商务区或海龙围科创区范围内,按不超过建设投入资金100%,给予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财政经费建设补助。
(二)研发机构认定奖励
1.新认定为荔湾区新型研发机构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2.新认定为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3.新认定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的,按国家级200万元、省级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同一企业年度获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第四章 推动科技服务发展 完善企业服务链条
第九条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奖励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同比近三年平均营收每增长1000万元的给予1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十条 科技服务机构奖励
(一)培育奖励。服务注册在我区的企业首次通过 的,按每家1万元给予该科技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科技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科创载体运营单位、行业协会、企业等类型。
(二)招科引智奖励
1.科技服务机构单一年度引进高新技术企业落户荔湾的,按每家3万元给予奖励;当年引进的高企需要复审的,复审通过则给予奖励。科技服务机构引进的高企为“四上”企业的,按每家额外给予2万元奖励。
2.科技服务机构引进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落户荔湾的,按每家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科技服务机构引进高企和新型研发机构落户荔湾的,应提前15天向区科技部门报备。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区科技部门择时发布各类事项的申报指南,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以申报指南的要求为准,相关奖励扶持资金的申报事宜以当年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二条 区科技部门研究“免申即享”事项清单,加快政策资金兑现效率。对需要申请单位提交资料的,经区科技部门合规性审查后拨付经费。经费拨付程序按照荔湾区科技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在申报、使用财政扶持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由区科技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取消支持或收回支持资金,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所在街道通报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已享受区内其他政策奖励的,不再享受本办法中的同类条款。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类事项奖励扶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对本区有产业集聚引导作用的企业或科创载体,可加大扶持力度和范围,实行“一事一议”。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或科创载体。具体由区科技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荔湾区科技部门解释。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广州市荔湾区科技项目及科技奖励配套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荔府规〔2018〕4号)同时废止,已申报或已获得原政策扶持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名词解释】
“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产品、科技人员占比大于60%、以高价值知识产权为代表的科技成果超过5项、研发投入强度高于6%。
“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