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街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19〕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创新强镇”建设工作要求,以及我镇“1+9”系列政策和打造“湾区现代新城创新活力厚街”战略部署,加强和规范厚街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称“专项资金”),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在科技创新提质发展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结合我镇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镇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资金,用于扶持科技创新提质发展。若当年申报补助资金超出2000万元,即按总额比例支付;当年年度专项资金的期末结余,不作下一年度结转。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推动我镇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量、科技企业创新能力提升、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发展、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发展、全民科学素质全面提升等方面,加快把厚街建成自主创新能力高、科技支撑作用强、创新创业氛围浓的创新强镇。补助对象包括我镇各事业单位、社区、学校及登记注册在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的企业。
第四条 同一企业(单位)当年获得同一类别的不同等级认定或奖项,按最高金额进行补助;企业项目同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和镇政府其他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和不重复资助原则执行;同一企业(单位)当年获得专项资金的总补助额不得超过300万元。
第二章 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量计划
第五条 设立 补助。对获得国家 的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补助;非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第六条 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成长补助。非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晋升为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第七条 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认定补助。对获得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
第八条 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迁入补助。对新迁入我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将注册地更改为我镇,同时在我镇依法经营及当年纳税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第九条 设立创新型企业认定补助。对获得市百强创新型企业和瞪羚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补助。
第三章 科技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第十条 设立创新平台补助。对获得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补助。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规模以上企业依法依规如实填报统计年报中科技活动相关数据,经统计部门核实,给予补助。具体分档如下:
(一)当年科技活动统计填报达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
(二)当年科技活动统计填报高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低于1亿元(不含1亿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三)当年科技活动统计填报高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低于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4万元补助;
(四)当年科技活动统计填报高于500万元(含500万元)低于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
(五)当年科技活动统计填报高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低于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企业,给予0.5万元补助;
(六)当年科技活动统计填报高于零而低于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企业,给予0.2万元补助。
当年科技活动统计填报占销售收入超过5%(含5%),且当年科技活动统计填报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企业,按以上补助额1.2倍进行补助。
第十二条 鼓励规上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对具备研发人员、研发经费、研发设备、研发项目(包括企业自立项项目)、研发账套,且已制定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在申请研发投入经费补助时,按研发投入经费补助额1.2倍进行补助。
第十三条 设立产学研合作补助。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产生项目合作费用,凭发票按照实际费用的20%进行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高于10万元。
第十四条 设立科技项目配套补助。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立项并资助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及应用示范等方面的项目,按照1:0.5比例配套补助(根据市资金下拨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补助。
(一)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单位),按所获市资金的1:0.5比例配套补助;
(二)对获得创新东莞技术发明奖的企业(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三)对获得创新东莞科技进步奖的企业(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第十六条 设立高新产品认定补助。获得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企业,每件产品给予0.3万元补助。
第四章 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发展计划
第十七条 设立孵化载体认定补助。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加速器)和国家级孵化器(加速器)培育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和100万元补助;
(二)对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加速器),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三)对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加速器),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四众平台,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五)对新认定的省级四众平台,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六)对新认定的市级四众平台,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第十八条 设立孵化载体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补助。孵化器(加速器)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获得国家 ,按每家2万元对孵化器(加速器)载体运营单位进行补助。
第十九条 设立举办创新创业大赛补助。鼓励科技创新载体举办由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区域性及国际性创新创业大赛,宣传厚街并吸引项目落户。按承办单位资助资金的1:0.5比例给予配套补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第二十条 设立创新驱动活动补助。鼓励企业、服务机构承办或参加镇政府组织的面向全镇的创新沙龙、项目路演、人才培训、高峰论坛以及投融资对接等各类公益活动,专项资金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对企业给予3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为5万元,申请补助的企业必须在项目启动前报镇科技办备案。
第五章 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发展计划
第二十一条 设立引进创新团队补助。
(一)对引进获得省科技部门立项资助的创新科研团队的独立法人企业,按市财政资助资金的1:0.5比例给予配套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引进获得市科技部门立项资助的创新科研团队的独立法人企业,按市财政资助资金的1:0.3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二十二条 设立人才平台载体建设补助。
(一)对新认定的市级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二)对经批准设立的博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20万元建站补助;
(三)对新认定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一次性给予15万元补助;
(四)对新认定的东莞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第六章 全民科学素质全面提升计划
第二十三条 设立科普阵地建设补助。
(一)对被授予国家级科普阵地,包括社区、(创客)中心、学校及基地等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二)对被授予省级科普阵地,包括社区、(创客)中心、学校及基地等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三)对被授予市级科普阵地,包括社区、(创客)中心、学校及基地等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四)对获得广东省科普信息化项目立项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第七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采用年度集中一批次受理申报的方式,镇科技办负责制订《厚街镇科技创新发展专项申请书》,于每年年中发布,征集上年度的项目申请。针对每个补助项目,制定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材料清单,组织企业申报,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分别做好登记备案、材料收集、填报和提交工作,由镇科技办负责初审。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审批。镇科技办发布征集→企业(单位)填报申请→镇科技办初审→镇创新驱动发展领导小组审核(含镇财政分局)→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定→公示→核拨。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用于科技研发、科普宣传、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等,并纳入财务科目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七条 申请补助企业必需如实报送申请材料。对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追回其取得的补助资金,3年内取消其镇内评优资格及各项补助。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补助:企业(单位)因违反国家税收、安全生产、环保、社保、人力资源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等,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被有关部门认定情节严重,或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条款,由厚街镇创新驱动发展领导小组报请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定取消其当年补助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镇创新驱动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精神相冲突,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我镇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厚街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厚府〔2016〕9号)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同时废止。
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厚府规备〔2020〕5号
厚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