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门镇人民政府加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化创新驱动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新形势下的发展新需求,稳步推进“湾区时尚都市 魅力品质虎门”建设步伐,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抢抓“三区叠加”重大机遇,加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在虎门镇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镇委镇政府决定的其他支持对象。
第三条 资金来源。设立虎门镇加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通过配套资助、奖励补贴等形式,重点引导企业和行业协会等创新主体开展自主创新和科技研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作为引导资金,专项资金的重点是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对通过各种途径筹集资金开展自主创新和科技研发的企业进行奖励;
(三)保证项目评审公平、公正和公开;
(四)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五)资金以配套资助、奖励补贴和资本投入等形式使用;
(六)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制度,确保政策灵活性。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虎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是专项资金的最高管理机构,具有最终审批权,专项资金的所有重大项目需要报其审批,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与使用情况必须报其审议。
第六条 虎门镇加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党政办、组织人事办、财政、工信、商务、税务、市场监管、住建、自然资源、城管、人社、生态环境、应急等职能部门组成,负责统筹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日常工作由虎门镇创新驱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创新办”)执行。
第三章 适用范围与扶持方式
第七条 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途:
(一)创新型企业奖
(1)对积极申报高企,经市科技局推荐、省科技厅受理,完成高企认定申报环节的企业,一次性资助2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 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重新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通过东莞市百强企业、瞪羚企业认定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金额的1:0.5比例进行配套奖励,最高20万元。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内年度营业收入首次晋级5000万元级别、2亿元级别、10亿元级别的,根据市财政的资助经费额度,按照1:1的比例配套给予资助,最高20万元。
(二)研发体系建设奖
(1)对经核准研发经费(R&D)超过20万元的企业,分档次给予奖励,具体补助标准为:研发经费(R&D)投入高于20万元(含20万元)低于100万元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研发经费(R&D)投入高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低于500万元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研发经费(R&D)投入高于500万元(含500万元)低于2000万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研发经费(R&D)投入高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低于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研发经费(R&D)投入高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低于1亿元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研发经费(R&D)投入高于1亿元(含1亿元)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2)对企业自主新建的有效研发机构,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企业自主运营的有效研发机构,给予1万元资助。
(3)企业与国内外科院院所、高校科研团队合作开展科研创新活动,项目经专家组评审获得立项后,专项资金根据实际发生金额按1:0.2比例对企业给予资助,单一项目最高20万元。
(三)创新载体奖励
对在虎门新建立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0万元资助;对在虎门新建立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20万元资助;对在虎门新建立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万元资助;对获认定的省级或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资助。
(四)全民科学素质提升奖
对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普示范社区、科普示范基地、科学教育特色基地、创客培育学校、创客培育中心的,按市财政资助金额的1:0.5比例配套奖励,最高10万元。
(五)配套资助
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立项的有关项目,根据该项目所获最高级职能部门的资助金额,按《虎门镇加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进行配套资助或奖励。
(六)重点项目扶持
对科技创新推动力度大、科学技术含量高的其他重点项目,镇政府依照一事一议原则,另予以重点扶持。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申报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专项资金采用年度申报与项目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具体申报程序由镇创新办制定。原则上本年度仅受理上年度项目,企业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申请权利。
(二)镇创新办组织发布受理通知,负责制定申报指引,并在受理申报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整理初审名单转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对初审结果审议,并召开复审会议,最后汇总交呈镇政府审批。
(三)项目审批通过后,由镇创新办通过官方媒体进行10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镇创新办收集异议信息,经领导小组讨论并给予正式回复,无异议的,由镇创新办报镇政府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变更与处罚。
(一)财政资金对不符合规定或违法行为不予资助,具体按照《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2017〕341号)及《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被国家、省、市各级职能部门取消创新驱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或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予资助。
(二)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撤销,项目主体须向镇创新办提出,镇创新办报领导小组讨论。对因故撤销的项目,资金项目单位必须将经费决算报领导小组核批,剩余资助资金如数退缴镇财政。
(三)项目单位要对专项资金施行转账核算、转账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和通报,且项目单位今后3年不得申报镇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监督检查与审计。
(一)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使用和具体项目运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监督检查。
(二)被批准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定期向镇创新办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镇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镇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个项目获得专项资金总额最高20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获得本办法专项资金总额最高500万元。另经镇委镇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原则施行。
本办法自发布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我镇此前出台的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