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科技创新企业成长支持计划
第十条 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对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政策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的企业,按照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10%给予研发投入奖励。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100万元;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5亿元之间的,最高奖励200万元;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在5亿元(含)~10亿元之间的,最高奖励300万元;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在10亿元(含)~50亿元之间的,最高奖励400万元;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含)的,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十一条 科技中小企业成长资助
以培育具有核心创新能力、高成长性的企业为目标,科技型中小企业成立后三年内,根据营业收入的2%,每年给予资助,累计给予最高100万元成长资助。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在坪山区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获得上级发改部门产业化资助的,按照在坪山区首次形成销售后6个月内的销售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一)通过国家 (含重新认定)的企业或新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进入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用房租金资助
对在坪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组织机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给予30%-90%的租金资助。租赁用房产权归私人所有的,资助基准按第三方租金市场评估价计算;租赁用房产权归区属国企或集体所有的,资助基准按国资部门确定的租金计算。落户坪山之日起连续资助36个月,具体资助标准按照附件《坪山区科技创新用房租金资助标准》执行。
同一申报主体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享受租金资助的办公、研发、生产用房在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资助面积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且不超过2000平方米。
第五章 科技金融资助计划
第十五条 贴息贴保资助
(一)对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的规模以下科技型中小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的,按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上年度发生利息总额的50%给予资助;对企业向担保机构支付的上年度发生的已获贷款的担保费用总额的50%给予资助;贴息、贴保采取报销制,补偿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和担保保费;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贴息、贴保总额最高100万元,可最多连续支持3年。
(二)建立政府对企业资助资金与银行信贷联动机制,鼓励银行为获得政府资助的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对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程序遴选出的事前资助项目,给予项目主体资助期内首年度的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70%的资助,同一项目主体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金融机构与坪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为众创空间、孵化器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创业融资服务。根据其信用贷款额、信用担保额或贷款、担保风险敞口额的5%给予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奖励,同一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每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入驻坪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给予70%的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贴息、贴保总额不超过2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 信用贷款风险奖励
对为企业提供纯信用贷款担保的社会商业担保机构或类金融机构,按照每年其担保并发放信用贷款额的3%,给予信用贷款风险奖励。银行直接给予企业纯信用授信也可享受3%的信用贷款风险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度累计奖励总额最高100万元。
第十七条 股权融资奖励
(一)对近2年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天使投资人前10强、早期投资机构前30强天使投资或早期投资的企业,给予其实际获得现金投资额2%、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二)建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科技创新投资机制。对落户坪山并已获得专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可按照《坪山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实施,并按其规定退出。
第十八条 股权投资奖励
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坪山区引导基金参投的子基金除外)投资坪山区内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非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投资之日起持有满24个月的,给予该股权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5‰的奖励,单个股权投资项目年度累计奖励最高50万元,单个股权投资企业年度累计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十九条 科技保险保费资助
(一)鼓励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投保深圳市政府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给予投保企业40%的保费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二)鼓励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给予投保企业20%的保费资助,同一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二十条 保险风险补偿
对为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承保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当保险发生实际赔付时,给予保险机构实际赔付额50%的风险补偿,同一保险公司每年度风险补偿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融资租赁资助
对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生产设备、仪器等发生的租赁利息,给予融资租赁利息50%的贴息支持,同一企业每年度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服务创新奖励
支持创业投资机构、银行、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合作,探索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贷保联动等新模式。每年对投贷保租联动团队按其对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总额的3%进行奖励,同一投贷保租联动团队每年度奖励额不超过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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