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育创新主体
(一)企业研发投入支持。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技术攻坚,对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按不超过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扶持光明本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做强做优。对上年度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对上年度复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首次认定、复审认定。
(三)科技企业培育支持。实施租金、投资支持补贴,吸引科技企业入驻:
1.对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各类科技型企业,按实际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超出按200平方米计算)给予15元/平方米,最长三年的租金补贴。
2.对入驻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的各类科技型企业,按实际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超出按1000平方米计算)给予20元/平方米,最长三年的租金补贴。
3.对入驻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助及最长三年的租金补贴。
4.对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区科技创新产业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并获得专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的各类科技型企业(团队),可额外获得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30%,且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上述补贴,分三年支付给上述企业(团队)。
二、支持创新载体
(四)众创空间支持。资助众创空间运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1.对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根据其运营投入、服务能力、入孵团队等情况进行评分分档,按档次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资助。
2.区级众创空间每孵化一个“种子企业”(具体定义详见申报指南),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资助,单个众创空间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种子企业”数量不重复计算。
3.鼓励中小学开设各类创客教育课程,建设创客实践室,推广创客教育。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创客实践室建设费用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的资助。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成长,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其运营投入、服务能力、入孵团队等情况进行评分分档,分三年按档次分别给予运营主体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资助。
2.对新认定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20万元资助。
3.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有效期内(三年)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分档次每年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最高20万元资助。
4.对新认定的区留创园分园,给予一次性50万元认定资助。
(六)科技创新产业园运营支持。资助科创产业园运营,提高园区产业辐射力:
1.对新认定的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50万元资助。
2.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有效期内(三年)的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分档次每年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最高20万元资助。
3.上一年度园区内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复核通过),或园区从区外新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复核通过),每新认定或新引进十家及以上,按每家1万元的标准,每年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最高30万元资助。
(七)人才载体支持。吸引人才进驻,推动形成人才集聚效应,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正常开展工作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助。
三、建设创新平台
(八)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扶持新型研发机构,促进科技产业优化升级,对经国家、省、市新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其人员、场地、研发、产业化及孵化能力等条件,按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单个机构只能获得一次补贴。
(九)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培育各科技创新平台,提升区域创新能力:
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研发平台,按不超过实际投入费用的50%,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资助。
2.对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新设立内部研发机构的工业企业,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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