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促进住房和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南山区住房和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区住房建设局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住房建设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资助范围。
(一)优质建筑业企业;
(二)创新发展工程建设企业;
(三)突出业绩建筑业企业;
(四)优质建筑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
(六)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示范工程;
(七)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示范工程;
(八)建筑废弃物减排示范工程;
(九)优秀物业管理项目。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优质建筑业企业。
对新迁入南山区或注册在南山区新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600万元资助,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资助。
(二)创新发展工程建设企业。
1.对新迁入南山区或注册在南山区新认定为国家、省(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工程建设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本条政策资助对象包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等建筑行业的企业。
2.对新迁入南山区的工程建设领域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注册在南山区初次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荣誉称号的工程建设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本条政策资助对象包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等建筑行业的企业。
3.对上年度产值超过10亿元的南山区建筑业企业,其研发费用(不含委外研发费用)不低于企业产值3%的,或研发费用同比增长1亿元以上的,给予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突出业绩建筑业企业。
1. 产值业绩突出企业。
对上年度产值符合如下标准的南山区规上建筑业企业,给予相应资助:
10亿≤上年度产值<50亿,且上年度产值增速≥40%,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50亿≤上年度产值<100亿,且上年度产值增速≥30%,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100亿≤上年度产值<200亿,且上年度产值增速≥20%,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00亿≤上年度产值,且上年度产值增速≥10%,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产值业绩突出项目。
对南山区建筑业产值或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营收有突出贡献的南山区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内容履约完成后,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1)施工总承包合同额≥10亿元的,给予建设单位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5亿元≤施工总承包合同额<10亿元,给予建设单位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专业分包合同额≥5亿元的,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1亿元≤专业分包合同额<5亿元,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工程服务合同额≥1000万元的,给予建设单位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优质建筑工程业绩突出企业。
企业注册地为南山区的建筑业企业,在异地作为总承包施工单位承建的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50万元的资助;在异地作为总承包施工单位承建的项目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
(四)优质建筑工程。
1.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建的项目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施工总承包企业为南山区注册及纳统的企业,则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给予1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施工总承包企业为南山区注册及纳统的企业,则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建设单位在南山区内投资承建的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建的项目获得国家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原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五)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
南山区建筑工程项目被评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装配式示范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100元,给予建设单位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六)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示范工程。
1.绿色建筑项目。
绿色建筑项目对建设单位予以资助。对获得国家三星级或深圳市铂金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不含设计标识)的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30元,资助上限为150万元。
2.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
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对建设单位予以资助,对达到现行国家或深圳市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标准,具有良好的社会、环境、经济效益及引领示范效应,且被认定为国家、省、市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示范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100元,资助上限为200万元。
3.既有建筑绿色改造项目。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项目对建设单位予以资助。对获得国家一星级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10元,资助上限为50万元;对获得国家二星级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20元,资助上限为100万元;对获得国家三星级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40元,资助上限为200万元。
4.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对节能改造投资企业予以资助。经节能评估,项目节能率不小于15%的节能改造项目,受益面积每平方米资助10元,项目节能率每增加1%,受益面积每平方米资助增加1元,资助金额不超过改造成本的40%,资助上限为60万元。
(七)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示范工程。
对于项目所在地为南山,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BIM相关标准和要求,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评定为BIM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1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上限为50万元。同一项目仅资助1次。
(八)建筑废弃物减排示范工程。
在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不高于1.5万立方米,或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评定为建筑废弃物减排示范项目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予以建设单位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九)优秀物业管理项目。
对上一年度区级物业服务评价中评价较好,且能够做好信息报送、安全生产、疫情防控和信访维稳等工作的住宅项目(住宅小区、城中村、军产房)进行综合评分,对得分在前30%的在管物业项目分档进行资金奖励,得分在前5%(含)的,每个项目奖励15万元,得分在5%-15%(含)的,每个项目奖励8万元,得分在15%-30%(含)的,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
第五条 优质建筑业企业、创新发展工程建设企业、突出业绩建筑业企业的申报主体同一年度所获资助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新迁入企业除外),其余资助类项目申报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第六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不享受本措施资助。
第七条 符合资助条件的申报主体及项目应在获得相关奖项、证书和满足申报条件两年内申请。
第八条 除优质建筑业企业、创新发展工程建设企业和突出业绩建筑业企业(不含产值业绩突出项目)须满足在南山辖区内注册要求外,其余项目不受此条件限制。已享受本措施资助的申报主体应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工作。
第九条 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条 本措施由区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