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
1. 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
2. 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二、证明事项设定依据及证明内容
《 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及《 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企业申请 需要提交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件复印件。
1. 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证件用于证明企业申请 时依法成立年限等;
2. 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件主要用于证明企业对申请 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拥有所有权属等。
三、承诺方式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须书面签署《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在“ 管理系统”中填写、打印、签字盖章),并与《 申请书》一并通过“ 管理系统”提交至省 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承诺效力
1. 省 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企业提交的有效承诺书后,不再要求其提供适用证明事项的证明材料;
2. 申请企业提交承诺书仅在当年度申请 中有效。
五、不实承诺的责任
1. 提供虚假承诺的企业将被纳入有关信用记录,并在下一次申请 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2. 对提供虚假承诺通过认定的企业,按《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处理。
六、核查权力
省 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在认定工作事中事后有权对申请企业承诺事项进行核查。
七、公开范围
本告知承诺书用于 ,在 管理工作体系内部公开。
八、申请企业承诺
1. 本告知承诺制中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 已经知晓 管理机构告知的全部内容。
3. 本企业依法成立一年以上,对申请 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拥有有效所有权。
4. 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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