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的《 管理办法》的实施,预示着《 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8]172号)废止。新的 管理办法对企业来说,最为想相关的就是认定条件和监督管理了。不得不说,新的管理办法对企业来说绝对是天大的好消息,大大降低了 条件,这使得更多的科技企业可以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了,无论是科研人员比例还是研发费用的占比都大大放宽了认定的标准。
在知识产权方面,取消独占许可类型的知识产权。与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取得知识产权相比,“独占许可”取得知识产权是通过签署“独占许可协议”的方式获取,涉及境外知识产权在中国境内的独占许可协议,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尚不予受理备案登记,主管机关核查困难,在此背景下,新规予以取消。我们都知道,高新技术企业专家审核采取评分制,满分为100分,企业要想成功认定必须在考核分拿到70分以上才能够申报高新企业成功。
然而70分不是随便能拿的,对大部分企业来说都非常困难。然而企业知识产权部分占了30分。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有相关知识产权,那么30分手到擒来,申报高新企业就变得简单很多。所以这个时候大部分企业会选择去购买专利做高新企业申报,这对企业来说可是省了不少事情呢。那么,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企业的专利全是购买来的,这样的知识产权满足《 办法》中规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要求吗?
《 办法》规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所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可见企业日常研发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分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均为企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符合要求、正规备案的转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分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也可以算作企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总结: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定义
根据《 管理工作指引》,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实行打分制,其中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首要指标,所占分值高达30分。一个发明专利或其它六个知识产权(比如六项实用新型专利)可以获得A档(即24—30分),而企业只有总分70分以上(不含70分)才算达标。可见,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对于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高企认定工作中是“一票否决”的,即使企业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较高的产品档次、甚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但由于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也没有机会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行列。
(一)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类型
在高企认定中,被承认并能计算得分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以上类型的知识产权均需在中国境内申请、登记才能在高企认定中被认可。
(二)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方式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的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自主研发指申报企业通过申请、登记获得上述类型中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需到相应申请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权利转移的变更手续。即专利:办理专利权变更,受理机构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办理专有权变更,受理机构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软件著作权:办理著作权变更,受理机构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中心); 植物新品种:办理品种权变更,受理机构为农业部 、林业部( 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