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科技体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营造创新创业工作氛围,推动创新引领转型发展,创建全国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先进县(市),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优化财政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一条 强化科技财政投入支撑。每年分批次安排科技计划,对重大专项、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指令性计划等项目进行支持。市本级财政优先安排并逐年增加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二、提升科技企业创新能力
第二条 引导企业加大科研投入。设企业研发(R&D)经费投入补助,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上一年度研发(R&D)经费投入总量在全市排名前20位的企业和上一年度研发(R&D)经费投入总量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在全市排名前20位的规模以上企业,按贡献率评定一、二、三类,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补助。
第三条 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家的补助,对当年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家的补助。
第四条 打造一批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对经长沙市认定的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给予5万元/家的补助。
第五条 扶持一批高技术行业企业。对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符合高技术产业范畴的企业,按其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年度增长率和对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的贡献率,评定一、二、三类,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补助。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
第六条 鼓励发明创造。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促进专利运用,加强专利保护和管理,加快促进市域科技创新进步,设置以下补助:
发明专利授权:2500元/件;
PCT专利:1万元/件;
专利密集型企业:2—5万元/家;
专利维权案件:1万元/件;
贯标企业:5万元/家;
专利权质押贷款:1万元/笔;
专利布局及预警分析企业:2—5万元/家。
四、突出创新支撑引领
第七条 加强科技平台建设。对主导产业新建立的研发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工业产品会展平台、检测平台、试验工程中心等达到国家级、省级部门标准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经批准设立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当年申报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及企业研究院获得国家级、省级部门批准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八条 扶持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发展。建立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认定机制和考核机制,对新认定的浏阳市级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给予10万元补助;对已认定的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根据年度绩效考核,评定优秀、合格等次,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补助。
第九条 推动技术成果交易。对工商注册、纳税关系在我市的企事业单位签订了技术交易合同的,按技术交易合同的年度累计成交额分梯次给予补助:100万元(含)—500万元(含)的,补助合同金额的0.5‰;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补助合同金额的0.6‰;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合同金额的0.8‰,最高补助15万元。
对经长沙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工作的科技服务机构,按其促成我市技术交易合同认定登记的年度累计合同成交额0.4‰的标准给予补助,每个科技服务机构年度补助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发展技术转移机构。对在浏阳新设立的技术转移(分)中心(工作站)给予建设补助10万元。对已建成运营的技术转移(分)中心(工作站)进行年度考核,按优秀、良好两类,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的补助。
五、加大科技人才支持力度
第十一条 强化科技特派员制度。按需派驻科技特派员,对每个工业类科技特派员驻点单位下达科技项目经费8万元,其中2万元作为特派员工作经费;对每个农业类科技特派员驻点单位下达科技项目经费3万元,其中1万元作为特派员工作经费。
六、促进科技金融结合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 设立“银企财园通”。通过“政府+银行+担保+企业”的方式,设立规模1亿元左右的“银企财园通”,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花炮企业的科技创新提供财力支撑,进一步助推浏阳产业提质增效。
七、其他
各园区结合自身实际,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及本政策体系制定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