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新邵县鼓励投资创业的若干规定
为鼓励和支持投资者来新邵投资兴办企业,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新邵县境内投资兴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各类工业、农业、旅游、饮食、休闲娱乐和物流等项目。塘口化工园内的化工生产项目和县内原有生产项目进行厂区搬迁的项目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第二条建立客商创业服务平台体系
(一)设立县创业服务中心。在新邵经济开发区设立县客商创业服务中心,为客商来县投资创业提供接待、咨询、指导、协调等服务。在县创业服务中心开辟“绿色通道”,无偿全程代办行政许可审批、工商注册、银行开户等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按各部门公开承诺的时间办结国土、环保、规划、立项、工商、税务、消防等审批手续。不论客商创业最终落地在县经开区内还是在县内其他地方,县创业服务中心均须一视同仁对待。(责任单位:新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雀塘开发公司、邵阳高铁新城开发公司、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县环保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消防大队、县政务中心)
(二)打造投资创业载体。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机构在新邵经济开发区及重点、特色乡镇,利用现有标准化厂房、商业综合体、新建楼宇等场地,建设国家、省、市、县级投资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和传统工业制造、农产品加工、文化创意、商贸物流等特色创业园。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创业项目库、信息咨询发布平台,每年向社会推介100个以上符合县情、投资适中、风险小、见效快的重点项目,并适时开展创业项目招商推介活动。(责任单位:县经开区管委会、雀塘开发公司、邵阳高铁新城开发公司、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局、县经信局、县人社局、县文体广新和民宗局、县科技局)
(三)搭建政府与商会协作平台。支持异地新邵商会建设,搭建政府与商会、商会与老乡之间的交流沟通平台,建立常态性互动机制。实施邵商回归工程,创建“代理招商”“以商招商”“委托招商”等新模式,激发异地商会创新创业新动能,支持邵商引进世界和国内500强企业,组团回乡创建专业性产业园区。(责任单位:新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雀塘开发公司、邵阳高铁新城开发公司、县商务局、县委统战部、县工商联)
第三条土地供应
对鼓励类工业项目、省市确定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深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实行优先供地和小于50年的弹性出让年限政策,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70%执行;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对回乡投资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非盈利性项目设施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投资额度5亿元以上且达到投资强度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并由县级财政从产业扶持基金、创业扶持资金中给予支持。(责任单位:新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雀塘开发公司、邵阳高铁新城开发公司、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
第四条收费优惠
(一)凡落户在“一区四园”中的湘商产业园、农业科技产业园、雀塘产业园内的工业项目(含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下同)、塘口化工园内的非化工生产项目,应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人防费)和服务性收费全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三分之一收取。(责任单位:新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雀塘开发公司、邵阳高铁新城开发公司、县内所有具有行政事业收费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
(二)对新办企业提供水电气优惠。对新办企业提出的用水申请,一律先行勘测,手续并行办理,取消配套管网建设费、设计费、测量费、水表强检费、水表周期检测费、蓝图费等相关费用,只收取工程费用。对企业排水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未进排污管网的免收工业用水污水处理费,对进入排污管网的工业用水污水处理费每吨降低0.2元。企业厂区用电产权分界点以上的配电设施由电力公司负责建设,企业消费电水气热及通信网络等要素资源,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保证金、担保金。对大工业基本电费由企业自主选择按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对员工宿舍生活设施用电实行分表计量执行居民类电价,对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生活用电、用气、用水执行居民电价、气价、水价。对新开非居民燃气用户按开户费的70%予以优惠,鼓励引导用气大户直供气。(责任单位:县供电公司、县自来水公司、县燃气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
第五条激励机制
(一)对新办企业实行标准化厂房租赁补贴。对租赁标准化厂房三年以上,第一年实现税收30元/平方米以上,第二年实现税收50元/平方米以上,第三年实现税收70元/平方米以上的新办企业,实行标准化厂房租赁补贴,补贴标准如下:对在湘商产业园和农业科技园内租赁标准化厂房(指生产车间、仓储用房,下同)并在新邵县注册登记的企业,自产生厂房租金之日起,县财政对该企业第一年、第二年租金全额补贴,第三年租金按50%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最高按8元/平方米/月计算);第三年开始任一自然年度税收达到200元/平方米的,当年租金,由县财政全额补贴。对在雀塘再生资源产业园内租赁标准化厂房并在新邵县注册登记的企业,自产生厂房租金之日起,县财政对该企业第一年按4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第二年按3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第三年按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对于入驻湘商产业园、农业科技元和雀塘再生产业园内租赁标准化厂房并在新邵县注册登记而税收达不到前述标准的企业,自产生厂房租金之日起,连续三年按1.5/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面积按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的实际面积核定。(责任单位:新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雀塘开发公司、邵阳高铁新城开发公司、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经信局)
(二)对购买标准化厂房新办企业实行契税奖励。对在湘商产业园和雀塘产业园内购买标准厂房的新入驻企业,其依法缴纳的契税实行先征后奖,奖励标准按实际缴纳的契税全额进行奖励。对先租后买已享受了租金补贴的企业不再享受契税奖励政策。(责任单位:新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雀塘开发公司、邵阳高铁新城开发公司、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商务局)
(三)对新办一、二类工业企业自建标准化厂房实行建厂补贴。对达到产业入驻标准,符合规划要求,经批准在县内按招商引资合同规定期限自建标准化厂房2000平方米以上并投产的企业,县财政按6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奖励(不含湘商产业园石背垅片区共建标准化厂房和塘口精细化工园区内的化工项目)。(责任单位:新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雀塘开发公司、邵阳高铁新城开发公司、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经信局)
(四)对新办企业实行税收奖励。新办工业企业自项目投产缴纳经营税收之日起,每平方米标准厂房实现税收80元/年以上的,该企业正常缴纳税收县级所得部分(不含代扣代缴、建安、出口退税),前三年内县财政全额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标准奖励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从缴纳经营税收之日起,县财政前3年内按该企业正常缴纳税收县级所得部分全额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责任单位:新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雀塘开发公司、邵阳高铁新城开发公司、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商务局、县经信局)
(五)投资新办进出口型的生产性企业,当年每进出口1美元(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奖励人民币0.02元,第二年起,以企业上一年度进出口额为基数,对超基数增量部分按照每进出口1美元(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奖励人民币0.03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不超过80万元。(责任单位:新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雀塘开发公司、邵阳高铁新城开发公司、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六)对外资企业在我县的投资项目,按外汇管理局核定的实际到位境外资金实行奖励,奖励标准为每投资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80万元。(责任单位:新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雀塘开发公司、邵阳高铁新城开发公司、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
(七)全面落实国家鼓励创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19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来县创业小微企业初创期前2年内所缴纳的税收收入,按其地方所得部分的50%安排用于该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创新等。加快出口型企业出口退税速度,对被评定为一类、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分别在5日、10日、15日内退税到位。(责任单位:新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雀塘开发公司、邵阳高铁新城开发公司、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财政局、县政务中心)
(八)对符合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项目给予资金扶持,对符合奖补条件的创业主体(含企业、产业基地、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庄等。下同)给予创业激励,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贷款给予财政贴息。个体经营5-10万元、合伙经营5-50万元的贷款按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个百分点给予2年贴息,小微企业200万元以下的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2年贴息。(责任单位:新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雀塘开发公司、邵阳高铁新城开发公司、县财政局)
(九)实行创新创业奖励。鼓励客商来县投资兴办科技型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 ,除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个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每个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每个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全省创新大赛获奖项目按奖金额1:1实行后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每个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对纳入“双百资助工程”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创新创业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的,每个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的,每个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每件分别奖励2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对新申请注册的马德里国际商标每件奖励2万元。对新增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创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创新创业奖励;对引进世界和国内500强企业、组团来县创建专业性产业园区的投资创业者,按招商引资有关文件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新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雀塘开发公司、邵阳高铁新城开发公司、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十)鼓励引进企业总部。鼓励引进县外企业总部,对引进者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的县外企业集团总部,其上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基金由县财政按同等额度给予奖励。新登记注册入驻新邵并实行税收汇总缴纳的总部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3年内,年度缴纳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其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由县级财政按第一年度70%、第二年度60%、第三年度50%的比例给予奖励。(责任单位:新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雀塘开发公司、邵阳高铁新城开发公司、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
(十一)鼓励引进高端人才。根据《邵阳市创新创业适用人才引进办法》等文件精神,鼓励高学历、高职称、高技能、高级管理等优秀人才来县创业发展,在工作调动、户口迁移、住房保障、配偶子女随迁与就业就学等方面予以优先优惠支持,对其年工资性收入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连续5年实行全额奖励。(责任单位:新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雀塘开发公司、邵阳高铁新城开发公司、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地税局)
(十二)鼓励投资创业带动精准脱贫。对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的创业主体,给予省、市、县重点扶贫产业项目资金支持。对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人以上(含),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主体,由同级财政给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岗位补贴。每年评选10个达到一定规模、经营状况良好、遵纪守法、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50人以上(含)或贫困人口用工比例占总用工人数30%以上的创业主体为全县回乡创业带动精准脱贫典型,每个奖励20万元;连续2年获评的,每个奖励30万元;连续3年获评的,每个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新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雀塘开发公司、邵阳高铁新城开发公司、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局)
第六条金融支持
(一)按县“助保贷”政策的规定程序,列入新邵县助保金管理中心“小微企业池”的入园企业,优先享受县“助保贷”政策支持,单个小微企业“助保贷”贷款额度在2000万元以下。(责任单位:新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雀塘开发公司、邵阳高铁新城开发公司、县金融办、各商业银行新邵支行或分理处)
(二)对回乡创业者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等特色信贷产品,贷款利率以同类型贷款为基准下浮20%-30%。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可申请最高额度为10万元、最长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经认可可展期1年。在我县登记注册,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人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最长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的创业主体享受“财银保”、小额信贷等金融扶贫系列优惠政策。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林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住宅财产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及大型农机具、农业生产设施抵押贷款试点。银行机构按实际用款需求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管理办法,采取利随本清方式收贷,最大限度降低企业资金周转使用成本,支持“没有钱”的来县创业人员经营创业。(责任单位:新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雀塘开发公司、邵阳高铁新城开发公司、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金融办、县国土资源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科技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县文体广新和民宗局、各商业银行新邵支行或分理处)
(三)提供担保支持。鼓励县内融资担保公司为来县投资创业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对银行贷款资产抵押不足的可优先给予银行贷款信用担保,对贷款到期无力偿还的可从县人民政府“过桥资金”中给予支持。对入园企业抵押担保不足的,可由园区为企业提供反担保。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保余额5000万元以上(含)的,从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中按每年季末平均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融资性担保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抵押担保评估手续实行“一次办理、银行共认”,抵押担保收费降低50%。鼓励来县投资创业企业通过IPO、新三板挂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交易等方式开展股权融资,同等享受《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贫困地区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的若干意见》等文件有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新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局、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各商业银行新邵支行或分理处、县内各担保公司)
第七条优化服务
(一)简化审批程序。凡本县审批权限内的项目,项目报建所需资料齐全后,经投资者申请,由县优化办牵头组织,实行并联审批,在县内各部门权限内应办的手续必须在投资者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办结。县级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主管部门在收齐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2个月内办结。(责任单位:新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雀塘开发公司、邵阳高铁新城开发公司、县优化办、县纪委监察局、县发改局)
(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确因工作需要检查的,必须经企业所在园区的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报县优化办备案后,方可进入企业检查。(责任单位:新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雀塘开发公司、邵阳高铁新城开发公司、县优化办、县纪委监察局)
(三)优化创新创业环境。严格落实《邵阳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规定》等文件精神,建立全天候外来投资投诉受理、处置、回访机制,一般问题当日内调处到位,复杂问题3日内调处到位,个别涉及面宽、情况特别复杂的问题10日内调处到位。加大对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强揽工程、封门堵路、阻工闹事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规范本县行政执法部门(单位)涉企检查及行政执法行为。对不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及时调处化解矛盾,严重影响创业主体建设和生产经营的,依纪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加大对客商来县投资创业工作的宣传力度,推介创新创业和投资创业带动精准脱贫的创业先进典型,加强对影响投资创新创业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舆论监督,为客商来县投资创业创造宽松的舆论环境。(责任单位:新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雀塘开发公司、邵阳高铁新城开发公司、县优化办、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发改局)
(四)保障企业用工需求。根据入园企业用工要求,由县人社、教育、经信部门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协助入园企业对新招用员工进行上岗培训。广泛开展园校、厂校合作,开展订单式培训,每年为入园企业输送一定数量适用人才。加强县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每年为园区举办1-2场招聘大会。企业自行培训新员工的,由县人社局牵头,县商务局、县经信局配合审核,按相在岗人员的补偿标准的40%一次性对企业实行补贴。(责任单位:新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雀塘开发公司、邵阳高铁新城开发公司、县人社局、县商务局、县经信局)
(五)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园区内新开办、新参保的承接产业转移劳动密集型企业,可按湘政办发〔2013〕4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申请实施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其中,用工规模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1%,逐步过渡到统一缴费费率20%;用工规模在2000人以上的,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2%执行,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1%,逐步过渡到统一缴费费率20%。(责任单位:新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雀塘开发公司、邵阳高铁新城开发公司、县人社局、县商务局、县经信局)
(六)解决企业员工需求。积极为县内招商引资企业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学校规定就近优先安排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责任单位:新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雀塘开发公司、邵阳高铁新城开发公司、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经信局)
第八条一事一议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农业项目、旅游项目,世界500强、全国500强企业、上市公司或省以上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来新邵投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可以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第九条督查落实
(一)对本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由新邵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纪委(监察局)、县经开发区管委会、县商务局、县经信局、县优化办参加,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总结宣传好做法、好经验和先进典型,曝光工业发展中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负面典型。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问责和查处。
(二)外来投资企业向新邵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享受优惠政策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1.新邵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材料,到现场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对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的初步优惠意见,并向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报告。
2.新邵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兑现,根据本规定,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初步优惠意见进行讨论,做出对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的最终优惠决定。
3.制发《新邵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实行优惠政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送达县级有关部门,并向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回复。
4.县级有关部门按《决定》兑现优惠政策。
第十条其他规定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原《关于招商引资兴办工业企业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新党发【2011】17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所定有关奖励及政策与此前制定的招商引资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已经签订合同的,继续按原合同执行。如市级以上机关颁布的政策比本规定的政策更优惠,以上一级机关的政策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中所考核的年度是以对企业考核日为起点的工作年度。
本规定解释权属新邵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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