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加快赫山省级创新型区建设,根据《关于印发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8〕35号)、《关于实施科技引领推进创新益阳建设的意见》(益发〔2017〕8号)、《赫山区营商环境优化年实施方案》(益赫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科技创新奖励奖金,专项用于奖励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
(一)鼓励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
对新认定(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二)鼓励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经费(综合研发投入总量和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投入排名全区前15名的企业给予奖励,1—3名、4—6名、7—15名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 1万元。
对参加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奖励;获省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获市赛优秀奖的,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按获得的最高奖项予以奖励。
对当年发明专利授权总量最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如有多个企业发明专利授权数相同,则按企业当年所有授权专利总数进行综合排名。
(三)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对每年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区转化形成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前三名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对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新产品鉴定的,每项给予0.5万元奖励,同一项目获多项鉴定的只奖励一次。同一单位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四)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
对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个人,每年奖励1人,奖金1万元(税前)。
第三条 科技创新奖励由申请对象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材料,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区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并公示。公示期满,按程序下发奖励文件并执行。同一申请对象申报多项的,按最高项给予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适用于2019年起税收解缴关系在赫山区境内的企业和组织隶属关系在赫山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区本级其他相关奖励政策与本办法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未尽事宜由区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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