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研发费用扣除政策是国家为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而出台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一定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一定倍数在税前摊销。
该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一项制度性安排长期执行。 该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且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如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的企业。
该政策随着国家科技创新战略的深入实施,不断完善和优化。2018年起,将原来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由《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期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范围,改为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除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外,其余企业发生的研发活动均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来。2021年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并明确了多业经营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判定标准。
二、政策解读
(一)适用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具体来说,研发活动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 基础研究:指为了探索自然现象或事物本质规律而进行的理论或实验性研究。
- 应用研究:指为了解决特定问题或满足特定需求而进行的原始性或创新性研究。
- 实验发展:指为了将科学技术新知识应用于生产或服务领域而进行的系统性工作。
不属于研发活动范围的有:
- 市场调查、市场测试、市场推广等商业活动;
- 质量控制、例行测试、例行检验等质量保障活动;
- 生产过程中的故障排除、维修维护等技术支持活动;
- 管理咨询、管理培训等管理活动;
- 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法律活动;
- 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文化艺术创作、社会调查等非技术性活动;
- 其他不符合上述定义或不具有明确目标或系统性的活动。
企业采取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研发等形式开展研发活动的,其发生的研发费用都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二)适用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展研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或间接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不属于人员人工费用,应按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扣除。
- 直接投入费用:指为开展研发活动而购买的材料、耗材、试验样品等物品的采购费用,以及为开展研发活动而支付的水电气暖等能源费用和外部检测、分析等服务费用。
- 折旧费用:指为开展研发活动而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包括土地)的折旧费用,按照税法规定计算。
- 无形资产摊销:指为开展研发活动而使用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按照税法规定计算。
-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等特殊性质的研发项目所需的专项支出。
- 其他相关费用:指与开展研发活动直接相关但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其他支出,如差旅交通费、会议培训费、专利申请及维护费等。这些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与当年全部研发项目总支出额之比乘以当年全部研发项目总支出额的10%进行限额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对于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按照无形
- 资产成本的一定倍数在税前摊销。具体的比例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和研发费用形成的时间而定,具体如下表所示:
企业所属行业 | 研发费用形成时间 |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 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
---|---|---|---|
制造业 | 2021年1月1日起 | 100% | 200% |
制造业 |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75% | 175% |
制造业 |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 50% | 150% |
其他行业 | 2023年12月31日前 | 75% | 175% |
其他行业 | 2015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50% | 150% |
(三)政策执行和管理要求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扣除政策,应当遵守以下执行和管理要求:
- 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准确归集和核算各项研发项目及其相关支出,并与财务账目相符。
-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项责任和流程,确保各项支出真实合理,并能够提供相应凭证和证明材料。
- 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各项项目名称、目标、内容、进度、成果等,并能够提供相应文档和报告等。
- 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五个月内,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汇总表》及其附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 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五个月内,企业应当在申报所得税时,将汇总表中的加计扣除金额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六栏第十八行或者《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第六栏第十九行,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十一栏第十三行或者《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第十一栏第十四行注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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