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将原有的50%或75%的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并将无形资产摊销的加计扣除比例从150%提高到200%。这一政策将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执行。
一、适用范围
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二、优惠力度
根据7号公告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从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从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这意味着,企业每投入1元研发费用,就可以在税前多扣除1元或2元,相当于减少了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了企业所得税负担。例如,某企业在2023年度实际发生了1000万元的研发费用,并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则该企业可以在税前多扣除1000万元,按25%的税率计算,相当于节省了25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三、操作流程
根据97号公告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1)真实发生。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2)自行判别。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应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研发活动范围和研发费用范围,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3)申报享受。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期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企业应按规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4)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企业应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包括研发项目立项文件、研发项目进展报告、研发项目验收文件、研发支出辅助账和汇总表、研发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外聘研发人员劳务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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