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一)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评价得分达到70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
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万元以上。
4.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
二、省专精特新培育扶持
1. 省先进制造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项目予以支持。鼓励各地对专精特新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2. 引导银行机构针对专精特新企业推出专属融资服务;通过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促进优质中小企业融资;深化与境内三大证券交易所合作,开展专精特新企业股权融资对接专项行动。
3. 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的专精特新企业,探索择优赋予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揭榜挂帅”或自主举荐名额。建立多层次人才培训体系,实施“新粤商”培训工程,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参加省内外高级研修班培训。
4. 开展“专精特新万企行”、“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和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优化“粤企政策通”平台建设,开展涉企政策精准推送。加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组织“创客广东”大赛,支持优质中小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5. 鼓励大型企业将优质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开放产业集群图谱,开展“大手拉小手”活动;开展“携手行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推进优质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等专项行动,支持优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6. 发挥省(市)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形成部门、上下联动和政策协同,建立完善中小企业运行分析体系,不断优化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和发展环境,持续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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