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标准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定后申请单位上年度研发费用,结合当年度申请单位数量和预算规模,以阶梯式形式确定具体资助金额。单个申请单位年度内资助资金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其他支持
1. 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率从25%降至15%,有效减轻企业税负。
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在税前可以加计扣除,进一步减税。
3.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对于科技成果转化表现突出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4. 专项资金: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资金,对研发费用给予事后补助。
5. 项目申报指南发布:每年发布 和培育入库申请指南,指导企业申报。
6. 审计鉴证:对企业的研发费用进行审计或鉴证,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三、申报条件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的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上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
(二)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或者规模以上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50万元;
(三)企业应当向税务部门办理上年度加计扣除申报;
(四)国家统计法规要求填报科技统计报表的企业应当完成上年度科技统计报表填报;
(五)企业诚信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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