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量质双升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 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类别
1.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2.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3.清远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二、申报条件
申报新认定及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需同时满足条件1 和2;申报清远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需同时满足条件 1和3。
1.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根据《 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和《 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相关规定,新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根据《清远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实施计划》相关规定评选为清远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
三、奖励标准
1.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最高一次性奖励 30万元。
2.对到期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最高一次性奖励15 万元。
3.当年度被评选为清远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每家最高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奖励主体同时具备清远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和 奖励资格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原则,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具体奖励金额视每年财政预算进行调整。
四、申报资料及程序
1.申报。每年进行 1 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高新区、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份含电子版):其中申报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需要提供(1)、(2)、(3);申报清远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需要提供(1)、(2)、(4)。
(1)《清远市高新技术企业量质双升奖励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证书或下达文件;
(4)清远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评选认定文件;
以上资料加盖公章。
2.初审。高新区、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出具初审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审核。
3.审定。市科技局按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奖励项目清单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行文报市政府申请资金。
4.政策兑现。市政府批复后,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文件,高新区、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拨付资金。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0日。2020 年 1 月 18 日起符合《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 号)条件的,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