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顺德区龙江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意见(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粤科高字〔2017〕129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佛府办函〔2018〕765号)、《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行动方案(2016-2020)的通知》(顺府办发〔2015〕164号)文件精神,积极推动龙江镇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努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到我镇落户,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结合我镇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第二条 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团队,由镇经科、税务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服务团队,各部门负责人担任服务专员,全程参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入库、认定等工作,协助企业开展税务策划,解答税务疑难,开展申报工作现场辅导,通过“一企一策”服务,让企业方便、快捷、准确地获得 、入库培育和引进落户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条 专项奖励资金按照政府专项资金有关规定管理,在镇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年度财政预算内安排。
第二章奖励措施和对象
第四条 奖励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
2019年1月1日起,企业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以通过顺德区科技局初审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以通过顺德区科技局初审为准,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五条 奖励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2019年1月1日起,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业重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企业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六条 奖励整体迁移落户我镇的高新技术企业。
对镇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不少于1年)整体迁移至我镇并完成落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镇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少于1年)整体迁移至我镇并完成落户的,需待有效期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七条 奖励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为龙江的居民企业;
(二)当年度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当年度无未履行完毕的处罚记录;
(四)愿意接受镇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的专项辅导。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提交材料
1.《龙江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资金申报表》一式三份;
2. 、重新认定或入库培育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需同时完成系统申报);
3.认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国家批文通知;
4.其他证明材料。
(二)资格审核
镇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龙江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意见》要求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镇政府审批,对符合规定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获得奖补的企业应按企业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企业奖励资格,已获得奖励资金的予以追回,同时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镇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
(一)在申报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有严重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龙江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江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意见的通知》(龙府办发〔2018〕27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意见由镇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