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湖高新区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支持特色载体高质量发展
对新获得省级认定、国家级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省级、国家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国际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市级、省级认定的加速器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省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30万元的奖励(成立初期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除外);对新获得省级、国家级认定的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同一家载体认定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对在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年度运营评价中评为A级的单位,给予2万元绩效奖励;对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年度运营评价中评为A级的单位,给予5万元绩效奖励;对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年度考核(运营)评价中评为A级的单位,给予10万元绩效奖励。
第八条 支持特色载体创新平台建设
支持特色载体建设中试基地和共性技术研发平台,面向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设备共享等专业技术服务,对此类中试基地或共性技术研发平台购买的单价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按购买费用的30%给予后补助,单个载体每年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龙头企业聚焦产业发展及产业链构建中面临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攻关,建设开放实验室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整合高新区创新资源和产业资源,助推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实行“一平台一政策”,对经管委会同意立项支持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给予建设经费支持。
第九条 支持特色载体提升企业培育服务
鼓励特色载体为载体内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对当年获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20家及以上,10家及以上、5家及以上的载体,分别给予4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奖励。
对载体运营团队参加由科技部火炬中心、省科技厅主办或指导的创新创业孵化类的从业培训班,按照培训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家载体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载体聘请的市级以上的创业导师,在载体服务满一年,每年服务不少于10家企业的,每年按1万元/人的标准给予特色载体创业指导补贴,每家载体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企业创新创业升级
鼓励特色载体内企业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入库、国家 、专精特新企业认定、企业规模升级等工作,对当年认定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企业,给予0.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广东省专精特新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升级为规上工业企业或规上服务业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
对连续两年享受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税收减免政策,且本年度比上年度研发投入正增长的企业,按增长数分段给予研发投入补贴,年度增长额≥50万元的,按税务部门核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增长金额的6%给予补贴;年度增长额<50万元的,按税务部门核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增长金额的3%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对企业研发机构获批新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鼓励特色载体促成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向载体内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服务或转让技术成果,按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交易额的2%给予载体技术转移服务奖励,单个载体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营造活跃创新创业氛围
对松山湖高新区创新创业大赛各分赛评选出的一、二、三等奖获奖项目,获奖后半年内(具体以管委会发布的项目申领通知为准)落户松山湖特色载体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落户奖励;对松山湖高新区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评选出的特等奖获奖项目,获奖后半年内(具体以管委会发布的项目申领通知为准)落户松山湖特色载体的,给予100万元落户奖励。同一参赛项目可叠加享受分赛、总决赛落户奖励,最高奖励150万元。
对东莞市外的国赛(含港澳台赛)、广东省赛获奖的企业、团队或个人,获奖后半年内在松山湖特色载体注册落户,经营发展两年以上、年均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并实现盈利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创业奖励。
对特色载体内参加经东莞市科技局备案同意的境内外科技展览会的企业,按市级财政补贴的1:0.5进行配套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