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对通过国家 的,在龙华区未获得过认定奖励的给予30万元奖励,已获得过认定奖励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六条 企业研发投入激励。
对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上年度研发加计扣除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根据区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激励预算,按照统一比例(最高为企业上年度研发加计扣除额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第七条 市场准入认证资助。
对近2年获得国内外市场准入认证(认证种类清单在操作规程中另行明确)的企业和机构,予以单项认证费用50%,国家级认证和国际认证不超过100万元,省级认证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获得资助后换发新证的不予重复资助。
每家单位每年度获得本条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人才创业支持计划
第八条 人才和团队创新创业资助。
(一)国家、省市团队创新创业资助
对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创办的企业或机构,给予团队获得的国家级资助金额50%、不超过100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广东省“珠江计划”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团队获得的广东省、深圳市级资助金额50%、单项不超过500万元的配套资助。
对上述团队创办的企业或机构,按照其在龙华区成果产业化收入的30%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助;另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资助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800万元(其中场地装修费不超过实际资助总额的20%,场地装修费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支出,下同;房租包括物业管理费,下同)。
对区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包括财政核补、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下同)的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团队,承诺其科研成果在龙华区内转化的,对其在龙华区内创办的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确有转化潜力的企业或机构,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资助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800万元;另按照成果产业化收入的30%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1500万元的资助(本细则实施前已获得龙华区500万元人才团队配套资助的,5年不超过1000万元。)
(二)人才创新创业资助
1、对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项目、外国专家项目入选者、深圳市杰出人才、深圳市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A类人才、深圳市“孔雀计划”预备项目团队创办的企业,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通过的,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但不超过其自筹金额的研发投入资助;按照成果产业化收入的30%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700万元的资助;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的50%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800万元。
2、对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青年项目入选者、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B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通过的,按照成果产业化收入的30%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400万元的资助。
3、对深圳市后备级人才和海外高层次C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通过的,按照成果产业化收入的30%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400万元的资助;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本条第(一)款中团队创办的单位,团队、团队依托单位合计占股应在扣除风险投资机构股份后占股30%以上(创办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的,团队、团队依托单位合计出资占开办资金30%以上);本条第(二)款人才创办的企业,人才应在所创办企业中占股30%以上;首次申请资助时人才认定应在有效期内。
对本条第(二)款中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每年新增立项的企业数量不超过10个。
第四章 创新平台建设计划
第九条 创新载体资助。
(一)对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国家级资助金额50%、不超过3000万元的配套资助;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800万元。
上述创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能够在龙华区实现创新载体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的,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资助资金分批拨付。
(二)对广东省、深圳市级创新载体,分别给予广东省、深圳市级资助金额50%、单项不超过50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的广东省、深圳市级创新载体,另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上述创新载体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能够在龙华区实现创新载体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的,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资助资金分批拨付。
(三)对近2年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其建设已投入的50%、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获得奖励后通过复审等方式换发新证的不予重复奖励。
(四)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3亿元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企业,给予内部研发机构建设已投入的30%、不超过100万元培育(提升)资助;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内部研发机构建设已投入的40%、不超过150万元培育(提升)资助。
(五)对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经评审通过的,给予其建设已投入的50%、不超过300万元资助。已获得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资助的,给予差额资助。
第十条 研发机构资助。
(一)对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认定的研发机构,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通过的,分别给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级资助金额的50%、单项不超过1000万元的配套资助,资助资金分批拨付;另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租金50%、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400万元的房租资助。
(二)对龙华区认定的区重点研发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最长5年资助:
1、对区重点研发机构A类、区重点研发机构B类、区重点研发机构C类,分别给予启动经费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资助;从启动经费拨付之日第2年起连续4年每年分别给予A、B、C三类区重点研发机构600万元、400万、200万的运营经费资助。本条中的启动经费、运营经费可用于设备费、科研材料及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其他费用(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单位水电暖等消耗、管理费用、绩效支出等。
2、对获得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或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资助的,给予深圳市级资助金额50%、每家单位每年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补。
3、按照研发机构建设已投入(扣除上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助额)的50%,分别给予A、B、C三类研发机构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的资助。
4、给予研发机构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资助及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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