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第三节 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第十二条 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对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立项扶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配套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2. 获得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深圳市技术攻关项目、研发中试项目立项扶持。
3. 获得上级立项扶持2年内提出申请,项目正常开展。如上级分批次拨付扶持,可在每笔资金到账后1年内提出配套申请。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 获得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扶持的,给予不超过上级扶持金额50%、最高300万元配套扶持。
2. 获得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扶持的,给予不超过上级扶持金额50%、最高200万元配套扶持。
3. 获得深圳市技术攻关项目、研发中试项目扶持的,给予不超过上级扶持金额50%、最高100万元配套扶持。
(三)同一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每年累计获得配套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科技企业研发投入激励。对龙岗区科技型企业给予研发投入激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 符合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并已按要求在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申报。
3. 正常运营1年以上,财务管理规范,设置有研发项目辅助账,纳税信用等级C级以上。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激励。
1. 对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50万元激励。
2. 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100万元激励。
3. 对获得海关高级认证一年以上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30%、最高300万元激励。
4. 对中国五百强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500万元激励。
5. 对世界五百强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1000万元激励。
6. 对其他科技型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5%、最高50万元激励。
第四节 创新企业培育计划
第十九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分为认定激励、培育引进激励、研发投入激励、创新载体入驻租金扶持。
(一)认定激励。
1. 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获得国家 证书后2年内提出申请。其中,区外获得国家 证书后迁入我区的企业,须在我区注册满1年。
2. 首次申请龙岗区国家 激励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激励;之后再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每次给予10万元激励。
3. 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予重复激励。
(二)培育引进激励。
1. 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创新载体为各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新产业园,其运营管理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2)创新载体上一年度培育企业获得国家 或从区外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 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激励。
(1)对上一年度从区外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从区内迁出后又迁入的企业不纳入计算)的创新载体,每引进1家,给予5万元引进激励。
(2)对入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30家以上,且数量同比增长30%以上的创新载体,一次性给予30万元培育激励。同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只能在一个创新载体计算数量。
(3)同一创新载体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科技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提高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扶持比例及上限,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100万元激励。
(四)创新载体入驻租金扶持。对入驻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创新产业园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三年给予不超过场地租金支出50%、每年最高20万元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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