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紫金县促进工业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历史机遇,更好承接粤港澳大湾区产业转移优质项目,加快把紫金“双区”建设产业转移优选地,推动我县工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奖励扶持对象
落户紫金县的工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产业项目:先进制造业、新一代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与健康、新能源、现代农业与食品)。
二、项目用地要求
(一)进入紫金县产业园区(紫城工业园和蓝塘产业新城)用地建设的工业生产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项目总投资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亩以上;年工业总产值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亩以上;年税收(含出口退税)达到20万元人民币/亩以上。
(二)项目用地容积率≥2.0。特殊行业项目或亩税收达30万元人民币的高效益项目,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符合下调条件,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依法下调。
(三)工业用地(不含仓储用地)所建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小于3000万元的,原则上不安排工业建设用地,只安排租赁厂房。
(五)分期建设项目,原则上分期供地,采用预留地模式,当前一期项目竣工投产后,再供应下一期用地。
(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高效益企业、主导产业项目及抱团项目优先供地。
三、奖励扶持具体办法
(一)地价优惠
工业用地按最低基准地价120元/平方米(具体以评估价为准)依法出让。工业用地可结合产业类型和产业生命周期推行弹性年限,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多种土地供应方式,首期出让年限届满后对项目经营情况和出让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再视情况有偿续期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严格遵守工业建筑和高层建筑的消防要求,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鼓励创新推行招商项目的建筑方案前置条件,将工业项目带建设方案出让,提升用地即办证、用地即开工的服务能力。
(二)建厂补贴(园外的企业除外)
1.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准入的工业生产项目,建筑容积率达到合同/协议的约定要求,且按投资合同约定如期竣工和投产的,建设的生产厂房、员工宿舍和办公楼按6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补,奖补面积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且经主管部门验收为准。建筑物楼层高超过8米(含钢结构),该建筑面积按2倍计算。项目分期建设的,各期工程分别奖补。
2.无尘车间建设补贴:建设万级无尘车间按4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千级无尘车间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百级无尘车间按6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总补贴费用不超过500万元。企业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给予奖补。
(三)租金补贴(园外的企业除外)
经县政府准入的项目,自园区出租厂房招租之日起2年内入驻的租赁企业,按照项目实际租用面积计算平均每月上缴税收达到12.5元/平方米的(以企业申报纳税销售额计),给予入驻企业如下补贴:
1.年产值2000万以下(不含2000万),按照实际租用面积每月4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免租期除外),补贴期限为自入驻之日起2年。
2.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即企业上规模后),按照实际租用面积每月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免租期除外),补贴期限为自入驻之日起2年。
上一年度的租金补贴在次年3月份申请,申请租金补贴时,由企业提供环评批复、租赁合同、缴纳租金的付款凭证和纳税凭证,并由出租方签章确认租赁面积等材料。
入驻租赁厂房的工业项目,租赁面积低于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项目凭租赁合同,由代办小组协助办理项目备案、环评报批等相关手续;租赁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项目提交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准入。
(四)鼓励企业做强做大
1.力促企业上规发展。对新上规的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不含省、市对新上规企业的奖补),奖金分三年拨付,第一年奖励20万元;第二、三年产值税收对比上年有增长的,每年奖励5万元。
2.鼓励加大工业投入。对增资扩产和租用厂房的项目,当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企业提供相关凭证经核实后确认)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2.5‰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万。
3.鼓励支持优秀企业。规上工业企业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且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未发生环境突发事故、未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无拖欠工人工资、未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企业产值税收有增长且排名前五位的企业,由县政府授予年度优秀企业称号,并给予奖励5万元。
4.鼓励企业创建名标名牌。对企业获得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广东省著名商标的,除享受省、市有关奖励外,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5.推动企业绿色发展。对审核通过的清洁生产企业,除享受省、市有关奖励外,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6.扶持工业纳税大户。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实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授予“纳税大户”荣誉称号。
(五)企业上市扶持
根据《河源市上市后备企业财政资金支持方案实施细则》和《中共紫金县委 紫金县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对本县企业首次发行上市成功的,按如下办法奖励:
1.企业在沪、深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分阶段申请,奖励总额为330万元。对完成股份制改造,注册地及纳税地均在紫金,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募集的资金用于紫金境内发展的企业,在市奖励的基础上,县再给予每家企业奖励330万元。
2.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境外上市募集的资金80%以上投放在紫金企业自身发展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30万。
3.企业以“借壳”“买壳”方式上市的,并将上市募集的资金80%以上投放在紫金企业自身发展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30万元。
4.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给予奖励100万元,进入创新层的,再给予奖励100万元。
5.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持续挂牌时间满6个月,在市奖励基础上,县再给予奖励5万元。
(六)科技创新扶持
1.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晋级5000万元级别、2亿元级别、10亿元级别的,按照企业首次晋级年度本地形成的地方财力比上一年增长部分按30%比例给予一次性支持。首次晋级50亿元级别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2.对企业开展的重大中间试验项目,经科技部门备案的按中试研发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一次性支持200万元。
3.对将研发总部迁入紫金的大型企业,研发总部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支持200万元,并对其新增科研贷款所需支付利息的20%给予最高一次性贴息扶持100万元。
4.对首次和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广东省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支持30万元、15万元;对入选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支持10万元。
5.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落户紫金并经重新登记备案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个企业给予一次性支持50—200万元。其中:年主营收入达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单个企业给予一次性支持200万元;年主营收入达500万元(含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单个企业给予一次性支持100万元;年主营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单个企业给予一次性支持50万元。
6.对新组建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支持100万元。
7.对新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支持30万元。
8.对新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支持10万元。
9.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支持8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对批准组建的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其获得资助额的30%给予配套。对新认定的海智基地、海智计划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支持20万元、10万元。
10.对新认定为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支持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省考核优秀并获得省事后补助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市按照省补助额度的20%进行配套,单个机构最高100万元(本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11.对牵头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项目,创新平台建设类除外),其所获拨款额在100万元以内的,给予国家、省拨款额30%的配套支持;其所获拨款额超过100万元的,在支持30万元配套基础上,其超出100万元部分,给予5%的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12.对承担市级重大(重点)科技项目的,单个项目予以最高200万元支持。(本条款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13.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和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配套奖励200万元和150万元、100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和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配套奖励100万元和80万元、50万元。(本条款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科技创新扶持项目依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河府〔2019〕63号)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9月29日)制定。
(七)高效益企业扶持
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新突破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八)工业技改创新扶持(含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
支持范围: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实施提质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和绿色发展以及工业强基等符合产业政策并已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项目,申报项目的设备投资未获得财政资金支持。
1.项目总投资额500万以上,其中,设备购置总额不低于400万元(不含税收),按不超过设备购置额的30%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2.项目总投资额500万以下,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且属于《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范围的中小微企业,当年设备购置总额在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按不超过设备购置额的20%进行奖励,县级财政给予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具体奖励比例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竞争性评审遴选后的项目设备更新额度等因素确定。以上扶持方式以项目申报通知为准。
(九)人才引进政策
1.鼓励高端人才到紫金园区就业,在工业园区企业就业满3年的并在紫金县域内购房,给予相应购房补贴,购房(含公寓)补贴于员工就业满3周年后一次性发放,分别给予:
(1)全日制本科大学毕业生或纳入市级储备人才库的按照300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贴;
(2)全日制硕士毕业生或纳入省级储备人才库的按照600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贴;
(3)全日制博士毕业生或纳入国家储备人才库的按照900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贴;
奖补金额以购房面积计算,员工购房面积<100㎡,按照购房面积计算购房补贴;员工购房面积≥100㎡,按照100㎡计算购房补贴。
2.鼓励职校、技校毕业生和各种技术人才到园区实习和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和高端人才到园区就业和发展,在园区就业满两年的,给予生活补贴,具体如下:
职校、技校等中专毕业生和大专毕业生在毕业当年选择到园区企业连续就业(含实习期,实习期最多算6个月)满两年,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1万元。
本科以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选择到园区企业连续就业(含实习期,实习期最多算6个月)满两年,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2万元。
企业研发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核心高管在园区企业连续就业满2年,可参与10万元/人的住房补贴抽奖(每年安排20个名额,南、北两区各10个)。其他员工在园区企业连续就业满2年,可参与5万元/人的住房补贴抽奖(每年安排40个名额,南、北两区各20个)。
(十)鼓励盘活闲置土地厂房
鼓励各镇盘活闲置土地厂房,筹备工业发展用地。对筹备工业发展用地1万平方米以上或筹备出租厂房5000平方米以上的,年终镇级综合考评给予加分奖励。
(十一)金融扶持
1.扩大企业增信贷款规模。规范管理紫金县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增信贷款业务,逐步提升融资增信贷款规模,力争5年内将增信贷款规模扩大到5亿元人民币,切实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对购置设备技术改造500万元以上,未获得省、市技改补贴的,银行贷款购置设备给予贷款利息总额20%的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贴息年限2年,期满后由贷款主体偿还贷款本息。
(十二)特别扶持
1.对行业抱团投资项目,可根据抱团投资行业的实际,对特殊标准厂房、车间建设,以及电力设施建设等给予特别扶持政策。
2.对投资超10亿元的主导产业龙头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根据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给予特别扶持。“一事一议”项目的个性化优惠,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讨论,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向县委常委会报告。
四、鼓励全民招商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对成功引进项目的机构或个人给予奖励。
(一)对成功引进自建生产厂房工业项目的机构或个人,以下两种奖励办法,由项目引进人自选其中一项:
1.按引进工业项目用地面积3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奖金,在项目投产后一次性兑奖。
2.按引进工业项目正式投产之日实际到位资金1‰的标准计算奖金,在项目投产后一次性兑奖;实际到位资金依据企业提供的发票通过现场查验核计。
(二)对引进租赁厂房的工业生产项目的机构或个人,在引进企业经认定上规后,按租赁厂房实际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本项奖励由出租厂房的业主兑付。
(三)对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机构或个人,项目投产且经审核确认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后,每引进一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鼓励各镇发展工业产业。各镇引进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投资合同约定如期开工建设的,给予以下奖励:
1.在年终镇级综合考评时给予加分奖励;
2.引进项目投产后,经营产生的税收五年内计入该镇税收考核数。
五、奖励扶持实施主体
(一)紫城工业园管委会、蓝塘产业新城筹建办、县工商信局负责奖励扶持企业资格初审,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奖补资金,并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对奖励扶持资金额度进行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本政策涉及企业对地方财政年度贡献率奖励的条款,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条最优惠奖励,但不重复奖励。
六、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
(一)建立支持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 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二)县财政局和县工商信局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项目和支 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支持资金效益。
(三)支持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奖 励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七、其他
1.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2.本政策措施由县工商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