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审批“最多跑一次”
工业投资建设项目手续由区投资服务中心全程代办,实行一次性告知,在审批资料齐全的情况下,项目审批“最多跑一次”。新办企业注册手续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施工许可1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不动产登记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重奖企业家
(一)企业当年实现产值10亿元,纳税5000万元以上且当年税收增幅在10%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授予“湘西经济开发区功勋企业家”荣誉,并奖励10万元。
(二)企业当年实现产值6亿元,纳税3000万元以上且当年税收增幅在12%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授予“湘西经济开发区杰出企业家”荣誉,并奖励5万元。
(三)企业当年实现产值2亿元,纳税1000万元以上且当年税收增幅在15%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授予“湘西经济开发区优秀企业家”荣誉,并奖励2万元。
(四)企业当年度实现产值1亿元以上,纳税500万元以上,税收增幅在15%以上,并在企业任职满2年的职业经理人且有突出贡献的,授予“优秀职业经理人”荣誉,并奖励1万元。
三、奖励纳税明星企业
对当年度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20万元/户;对当年度纳税3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奖励10万元/户;对当年度纳税1000万元~3000万元的企业,奖励5万元/户;对当年度纳税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奖励2万元/户。
四、推进创品夺牌
(一)企业、企业负责人荣获省长质量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企业、企业负责人荣获州长质量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
(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马德里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对新申报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职业及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SA8000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每获得一次认证,奖励5万元。
(四)对参与起草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五、支持“入规”
对年度内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并按照程序和要求已批准为新进入湘西经济开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名录库的企业(按要求上报统计报表),一次性奖励3万元。
六、扶持科技创新
(一)区内企业投产后购置(以设备的发票时间作为界定)的单台(套)除税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装备,给予10%的补贴,单个企业(集团)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按《入区协议》已兑现补贴的设备除外)。
(二)新获得省科技厅认定、科技部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
(三)对当年获得职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按照10000元/件、2000元/件、1000元/件的标准予以资助;获得非职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按照10000元/件、1000元/件、500元/件的标准予以奖励。
(四)对当年政府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州级创新平台(含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奖励10万元。
七、激励上市
对在主板挂牌的企业,分阶段奖励500万元;对在中小板挂牌的企业,分阶段奖励150万元;对在创业板挂牌的企业,分阶段奖励1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阶段奖励20万元。分阶段奖励即:企业与中介机构签约并完成股改时,兑现奖励金额的20%;向交易所递交挂牌资料时,兑现奖励金额的20%;通过交易所审核挂牌成功时,兑现奖励金额的60%。
八、鼓励融资
(一)对当年税收基数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且增速10%以上的企业,当年内净增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时限不超过三年,单户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对企业开展的设备抵押贷款,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对贷款给予为期三年的贴息,单户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对企业当年新增知识产权、商标权、股权、应收账款等质押类贷款,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时限不超过三年,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
九、促进市场开拓
(一)对区内企业采购本辖区内工业产品按实际采购额予以补助,10万元~30万元的按1%,30万元~100万元的按1.5%,达100万元以上的按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二)对实现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年支持企业参加展销会2次,每次支持费用不超过10万元,费用低于10万元的据实支持。
(三)对年出口总额超过500万美元且年出口增速达15%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以年底海关和省商务厅数据为准)。
十、推动快速投产
入驻标准厂房且租赁厂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新入区企业,自签订厂房租赁协议之日或实质性接管租赁厂房起,3个月实现投产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供地自建厂房的新入区企业,自供地之日起,12个月内建成投产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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