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辰溪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高企认定补助标准

2023-04-12 19: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新型工业化进程,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发挥工业集中区的功能和作用,鼓励县内外投资商、辰溪籍人士返乡创业、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工业集中区内工商注册的工业企业(含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商贸物流企业)。

第三条 投资者可依法采取下列投资经营方式:

(一)兴办公司、合伙、独资经营企业;

(二)购买、参股、控股、兼并、承包、租赁经营等投资方式;

(三)技术转让、技术合作、技术承包,对原有企业进行扩能改造转型升级等方式;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经营方式。

第二章 土地扶持政策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工业集中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拆迁、统一报批、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六统一”政策。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供地价,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将土地出让给投资商使用。对符合县内重点扶持的新型战略产业项目、国家鼓励类的投资较大项目或者高科技项目,土地价格可再进一步优惠。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享受以下土地优惠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由县财政每年按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县级所得部分20%的标准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由县财政每年按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县级所得部分33.3%的标准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外来投资商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在不改变原批准土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三章 财政金融扶持政策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从投产之日起,县财政前2年按其上缴税收县级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3—5年按企业上缴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改和扩大再生产;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从投产之日起,县财政前3年按企业上缴税收县级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4—5年按企业上缴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改和扩大再生产。

第九条  企业纳税实行增收奖励政策(享受第八条的除外):

(一)当年纳税额超过前3年平均数50%的,县级所得部分按增长额的10%给予奖励;

(二)当年纳税额超过前3年平均数80%的,县级所得部分按增长额的20%给予奖励;

(三)当年纳税额超过前3年平均数100%以上的,县级所得部分按增长额的30%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经营状况好、发展潜力大的入驻工业集中区企业,由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协助企业争取贷款支持和贴息政策。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创新和科技研发,对获得“省级高新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称号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对取得湖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取得国家地理商标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凡进入省上市企业储备名单的,县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在工业集中区发展上市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怀化市辰溪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高企认定补助标准

第四章 规费政策

第十二条  国务院、省、市明确规定上缴的行政事业收费一律按标准下限收取。

第十三条  新上项目建设期间及投产后3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上交中央、省、市的规费及排污费除外)一律免收,服务性收费按标准下限的20%收取;投产3年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按标准下限收取。

第五章  用工补贴政策

第十四条  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县人社部门会同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协助企业招工,并按计划分批为员工免费提供岗前培训,并免费为其办理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第十五条  新入驻工业集中区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吸纳本县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就业100人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就业岗位补贴;对吸纳本县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就业50—100人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就业岗位补贴;对吸纳本县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就业50人以下的,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就业岗位补贴。

第六章 标准厂房奖补政策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或个人以独资、入股、合伙等形式在工业集中区内按照规划自主开发兴建标准化厂房。对在工业集中区投资建设的非自用性标准工业厂房,除省里补贴外,对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一、二层标准厂房,按该栋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60元的财政补贴;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三层及以上标准厂房,按该栋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元的财政补贴。企业自建自用的标准厂房及冶炼企业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第十七条  对租赁标准厂房的生产性企业,每万平方米年缴纳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当年厂房租金50%奖励给企业;每万平方米缴纳税收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当年厂房租金全额奖励给企业。若企业愿意购买政府兴建的标准厂房进行生产,则按建设成本价出让,同时可享受标准厂房建设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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