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税收政策的常见问题和解答

2024-01-02 15:03

  一、适用范围

  1. 适用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2. 适用活动: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3. 不适用活动: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①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②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③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④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⑤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⑥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⑦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4.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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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1. 适用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2. 优惠内容:以下六类费用均可计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① 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② 直接投入费用。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③ 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④ 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⑤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⑥ 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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