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该政策适用于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该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二、认定标准
1.无形资产的形成
无形资产的形成是指企业开展研发活动,通过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形成具有专属性、可识别性、可控制性和可计量性的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形成应符合以下条件:
(1)无形资产的形成与企业的研发活动直接相关,且研发活动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适用活动范围。
(2)无形资产的形成应有明确的形成时间、形成方式、形成成本和形成依据等信息,且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研发项目计划、研发项目进度报告、研发项目验收报告、无形资产评估报告、无形资产登记证书等。
(3)无形资产的形成应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制度》等。
2.无形资产的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是指企业按照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或经济使用期限,将无形资产的成本分摊到相关的会计期间,作为当期的费用支出。无形资产的摊销应符合以下条件:
(1)无形资产的摊销应按照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或经济使用期限,采用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摊销方法进行,且摊销方法在无形资产的整个使用寿命内保持一致。
(2)无形资产的摊销应按照无形资产的成本进行,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或形成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以及为使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的使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
(3)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在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的使用状态后开始,即无形资产能够按照预期的方式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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