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指南及企业注意事项

2024-07-15 16:41

  一、入库对象和范围

  支持中山市行政辖区内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增资扩产、设备更新、绿色发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等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建设地在中山市,已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出具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二)项目计划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并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三)项目在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完工,且完工日期在项目备案证建设期内。

  (四)申报奖励的设备(含有关系统,下同)为项目单位自项目原始备案通过日(即项目备案证右下角的日期)至项目实际完工日期间购置的设备(以发票时间为准),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五)申报奖励的设备未获得过省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题设备事后奖励资金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贷款贴息资金除外)的支持。

  (六)项目单位未被纳入信用广东网中的失信惩戒主体名单,近两年内不存在因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违规违法行为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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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资助标准

  (一)对企业实际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重大技改项目,按新购置设备和系统总额(不含税,下同)给予不超过20%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0万元。

  (二)对领军企业、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工业总部企业、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国家和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按新购置设备和系统总额给予不超过20%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

  (三)对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按新购置设备和系统总额给予不超过15%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800万元。

  (四)对一般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按新购置设备和系统总额给予不超过10%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600万元。

  (五)对纳入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升级攻坚的项目,按上述资助标准额外提高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资助标准不超过20%,最高奖励额度与上述资助标准一致。

  (六)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项目设备和系统所支付的有关费用,参照上述资助标准给予奖励。

  (七)核算项目设备和系统购置额时,遵循项目建设期内发票金额和付款金额从小的原则。企业须在申报通知发出之日前认定为领军企业、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工业总部企业、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国家和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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