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湖区关于扶持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23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肇庆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及开展“园区建设年”和“招商引资年”活动的工作部署,并结合鼎湖区实际情况,根据省、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制定我区关于扶持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23条政策措施,奖励扶持经我区认定的重点产业和项目,进一步营造出有利于我区实体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一、大力实施产业提升工程
第一条 对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以上且税赋不低于年主营业务收入3%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
1、首次突破1亿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
2、首次突破3亿元的,给予150万元奖励;
3、首次突破5亿元的,给予250万元奖励;
4、首次突破7亿元的,给予350万元奖励;
5、首次突破9亿元的,给予450万元奖励;
6、首次突破1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以上奖励金80%用于奖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7、首次突破20亿元的,给予600万元奖励;
8、首次突破30亿元的,给予700万元奖励;
9、首次突破40亿元的,给予800万元奖励;
10、首次突破5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
以上奖励金70%用于奖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11、首次突破60亿元的,给予1200万元奖励;
12、首次突破70亿元的,给予1400万元奖励;
13、首次突破80亿元的,给予1600万元奖励;
14、首次突破90亿元的,给予1800万元奖励;
15、首次突破100亿元的,给予2000万元奖励。
以上奖励金50%用于奖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出自:肇庆市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五年行动方案,奖补资金来源:区级财政)
第二条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定金额的贷款贴息,其中:
1、对首次突破10亿元的企业一次性最高贴息50万元;
2、对首次突破30亿元的企业一次性最高贴息150万元;
3、对首次突破50亿元的企业一次性最高贴息250万元;
4、对首次突破100亿元的企业一次性最高贴息500万元。
(出自:肇庆市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五年行动方案,奖补资金来源:区级财政)
第三条 对重点企业给予奖励扶持
1、对新引进落户至我区且符合我区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及上市公司等相关产业政策的项目,从企业投产当年起连续5年实行奖补,第1-3年奖补额度为其本年度对鼎湖区财政贡献量(指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两者的本级留成部分)的100%,第4-5年为50%。(出自:肇庆市开展工业园区建设年活动工作方案,奖补资金来源:区级财政)
2、对区属重点扶持企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经相关程序认定的应税项目)每年缴纳超10万元的,参照缴纳额区本年度地方留成部分额度的200%给予缴纳人奖励;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经相关程序认定的应税项目)每年缴纳超过1.5万元但低于10万元的,参照缴纳额区本年度地方留成部分的160%给予缴纳人奖励。(出自:鼎湖区关于促进主导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奖补资金来源:区级财政)
第四条 对列入省、市重点的民企项目或落户产业园的先进制造、自动化改造、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民企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的新建服务业项目并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性缴付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民企项目,可以分期缴付,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在成交后一年内付清。竞买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出让价款时,应当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方支付利息。对列入《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中小微工业企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70%执行。(出自:肇庆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五条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四下”转“四上”的支持力度
1、大力扶持新“入规”工业企业。当年新“入规”工业企业,根据不同档次每家奖励10-15万元:“入规”前一年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规下”工业企业,“入规”当年奖励10万元;“入规”前一年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以下的“规下”工业企业,“入规”当年奖励15万元;新建投产、主营业务收入超2000万以上新增入库的工业企业奖励15万元。每新增1家“入规”工业企业,给予所属乡镇(街道)5万元奖励。(出自:肇庆市扶持新“入规”工业企业暂行办法,奖补资金来源:市财政占20%、区财政占80%)
2、支持建筑业、批零住餐业、服务业等“四下”转为“四上”以及当年新增“四上”的实体企业,当年新增“四上”的实体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奖励。(出自:肇庆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奖补资金来源:市财政占20%、区财政占80%)
本条款奖励的企业3年内不得重复享受。
第六条 加大财政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增资扩产奖补的力度。支持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的工业企业,以及属于最新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和允许类工业企业积极开展技术改造和增资扩产。
1.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 (试行 )》、在肇庆市内注册并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 目备案证的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从完工下一年起连续3年内,按企业技术改造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区级分成部分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
2、对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其购买(租赁)成套自动化生产线与生产系统进行改造的,按设备购置(租赁)费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额最高为100万元。对开展智能化改造、机器人应用等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按项目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15%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已获得备案证的增资扩产项目予以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在贴息期内须按照先付后贴的原则,每一年度核息并补贴一次,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单个企业贴息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5万元,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借贷期少于1年的固定资产贷款或随借随还以及对未按合同规定日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日常经营活动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等,不予扶持。
4、对开展增资扩产的工业企业,支持其进行设备更新和融资租赁。增资扩产项目已取得备案证,项目单位购置(租赁)先进适用设备、成套自动化生产线(含工业机器人生产线)和生产系统,采取事后奖补形式,按设备购置(租赁)总额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原则要求单个项目设备购置总额不低于80万元,租赁总额不低于30万元,单个项目补贴额最高为100万元。
5、鼓励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提升整体智能化水平。对首次获得广东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6、企业租用政府通用厂房进行增资扩产的,厂房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且签订合同3年以上的,连续3年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
(出自: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工业企业增资扩产做大做强扶持办法>的通知》,其中第1点奖励资金来源:分别由省市区三级按各自留成部分按比例进行奖励;第2,4,5点奖励资金来源::市财政占20%、区财政占80%;第3、6点奖励资金来源:区级财政)
第七条 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1、支持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设立外贸发展专项资金。鼓励行业协会主动参与市场开拓,推动我区汽配、电子信息、金属制品、食品饮料、建筑材料等产业在“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枢纽港口城市和区域中心设立营销平台,每设立一个奖励50万元。
2、支持商贸流通领域发展。对上一年度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给予支持。除中央、省的补助外,市再额外支持企业每场展会不超过2个展位的展位费补助,一般地区每个展位最高支持2万元,重点地区每个展位最高支持4万元。支持本区企业参与国内展会,除上级补助外,区再额外支持企业每场展会1个展位的展位费补助,每个展位最高支持4000元,区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创新本地产品促销模式,对辖区内企业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当年购买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给予买方企业当年购买总额的2%补贴,每家企业全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1,2点出自:肇庆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奖补资金来源::市财政占20%、区财政占80%)
3、鼓励自营进出口企业扩大进出口量。区政府每年安排100万元对在我区注册登记的符合条件的自营进出口企业进行奖励。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进出口数据纳入我区统计的),当年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以该企业上年度自营进出口额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每增加1美元,奖励企业0.01元人民币。(出自:2018年促进外资稳份额调结构增效益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奖补资金来源:区级财政)
4、区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对我区企业成功申报的市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补助。(奖补资金来源:区级财政)
第八条 推进品牌建设
1、获得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2、初次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3、获得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包含配套资金)。
(1,2,3点出自:肇庆市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五年(2017-2021年)行动方案和肇庆市鼎湖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奖励资金来源:区级财政)
4、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以及境外商标的,每件商标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出自:肇庆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奖补资金来源::市财政占20%、区财政占80%)
第九条 加大利用外资财政奖励力度
1、对在鼎湖区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2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超过1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
2、对世界500强企业(以杂志《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鼎湖区新设或增资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或增资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能源汽车、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可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3、在鼎湖区设立的外资企业对当地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当地财政按其当年财政贡献量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
(出自:肇庆市扩大对外开放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奖补资金来源:第1点:市财政占50%、区财政占50%,第2、3点为区级财政)
二、扶持创新平台建设
第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
1、支持各类主体到我区围绕节能环保、健康养生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对通过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扶持,最多可连续滚动支持5年。(出自:鼎湖区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奖补资金来源:区级财政)
2、对通过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认定补助100万元、50万元。(出自:肇庆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1133”工程五年(2017-2021)行动方案,奖补资金来源:市、区财政各占50%)
3、在鼎湖独立注册的新型研发机构,经申报认定后,享受科研事业单位同等资格待遇,可优先通过协议出让获得单个项目50亩以下的科研项目用地。(出自:鼎湖区关于促进主导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 )
4、鼓励创新平台进入工业园区。对入驻工业园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省级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平台等给予一次性奖励100-1000万元不等。(出自:参考:肇庆市开展工业园区建设年活动工作方案,奖补资金来源:区级财政)
5、推动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织、自主结合,以企业为主体,以独立法人形式在我区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创新中心需具有吸引可持续投资和商业运行的能力,成员单位之间应形成资金组建方案,全部组建资金(包括研发设备)不少于3000万元。对获批组建的广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批组建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出自:肇庆市工业企业增资扩产做大做强扶持办法,奖补资金来源::市财政占20%、区财政占80%)
第十一条 院士工作站。鼓励企业利用自己的创新优势,与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际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到我区共建院士工作站,对当年签约落户我区,且经过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补助,待院士工作站获得省科技厅认定后,每年给予企业200万元的扶持,最多连续滚动支持5年。(出自:鼎湖区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奖补资金来源:区级财政)
第十二条 支持博士后、博士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
1、对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的扶持;对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博士后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的扶持。
2、对依托企业建立博士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的扶持。
3、对经省科技厅认定为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的扶持。
(出自:鼎湖区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奖补资金来源:区级财政)
第十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
1、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家级培育单位)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补助;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家级培育单位)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补助。(奖补资金:市、区财政各占50%)
2、对通过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补助。(奖补资金来源:市财政)
(出自:肇庆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1133”工程五年(2017-2021)行动方案)
第十四条 对当年认定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实验室的企业,以及初次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按国家、省、市级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出自:肇庆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奖补资金来源:市财政占20%、区财政占80%)
三、推进企业科技创新
第十五条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力度
1、对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补助申报经费5万元。(奖补资金来源:区级财政)
2、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奖补资金来源:市、区财政各占50%)。
3、对通过复审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奖补资金来源:市、区财政各占50%)。
4、对经认定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入库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奖补资金来源:市、区财政各占50%)。
5、对新落户我区的国家已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奖补资金来源:市、区各占50%)
(1-5点出自:肇庆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1133”工程五年(2017-2021)行动方案)
6、对通过认定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补助1万元/项,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可补助10项。(出自:肇庆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奖补资金来源:市财政占20%、区财政占80%)
7、严格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出自:鼎湖区关于主导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第十六条 扶持企业开展专利申请
1、获得国家专利奖、广东省专利金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出自:肇庆市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五年(2017-2021年)行动方案,奖补资金来源:区级财政 )
2、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补助。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的企业和个人,每项市、区补助合计0.8万元。(出自:鼎湖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实施意见 ,奖补资金来源:区级财政 )
第十七条 扶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建设。对投资拉动大的节能环保、健康养生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且承担我区前沿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区政府可以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注资入企业最高可达500万元,待形成阶段性股权后可按照协议约定退出。(出自:鼎湖区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奖补资金来源:区级财政)
四、加大重点人才引育力度
第十八条 加大对国家“国家级”专家和“珠江人才计划”专家扶持力度
1、对入驻我区的国家“国家级”专家,由市财政按国家扶持资金的100%予以配套扶持。对在本区注册创办科技公司的国家“国家级”专家,区政府可以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注资,最高可达1000万元,待形成阶段性股权后可按照协议约定退出。
2、对入驻我区的“珠江人才计划”专家和团队,由市财政按省扶持资金的50%予以配套扶持。对在我区注册创办科技公司的“珠江人才计划”专家,区政府可以以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注资,最高可达500万元,待形成阶段性股权后可按照协议约定退出。
(出自:鼎湖区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奖补资金来源:区级财政)
第十九条 根据《肇庆市引进西江创新创业团队与领军人才实施方案》,入选西江创新创业团队与领军人才可获得以下资金扶持:
1、创新创业团队:
(1)对入选西江创业团队的,根据其水平,可享受150—1000万的创业启动资金资助(世界一流、国际顶尖水平的创业团队1000万元,国内顶尖、国际先进水平的创业团队扶持500万元,省内顶尖、国内先进水平的创业团队扶持300万元,市内顶尖、省内先进水平的创业团队扶持150万元);
(2)对入选西江创新团队的,根据其水平,可享受100—1000万的创新项目产业化配套资金扶持(世界一流、国际顶尖水平的创新团队1000万元,国内顶尖、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团队扶持300万元,省内顶尖、国内先进水平的创新团队扶持200万元,市内顶尖、省内先进水平的创新团队扶持100万元)。
2、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1)创业领军人才:根据评定结果,可享受100-3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扶持(A级国内顶尖、国际先进的人才300万元;B级省内顶尖、国内先进的人才200万元;C级市内顶尖、省内先进的人才100万元)。对海外留学及外籍创业领军人才,在以上待遇基础上,可再享受20—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补助;
(2)创新领军人才:最高可享受5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贴和最高可享受50万元的安家补贴。
3、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享受的其他政策待遇
(1)由区政府提供100至5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3年内免收租金;
(2)由市协调市属风险投资公司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股权投资;
(3)给予世界一流、国际顶尖团队贷款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1年贴息;给予国内顶尖、国际先进水平的团队贷款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1年贴息;给予省内顶尖、国内先进水平的团队贷款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1年贴息。
(出自:肇庆市引进西江创新创业团队与领军人才实施方案,奖补资金来源:市、区两级财政各占50%)
第二十条 落实人才公寓制度。在我区工作,提出申请时未享受过我区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且本人及用人单位暂时未能为其解决住房问题的人才按政策规定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出自:肇庆市鼎湖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五、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
1、本区企业首次在沪、深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募集的资金用于我区企业,视其募集资金额的规模给予300-700万元的奖励。
2、企业首次在境外交易所上市,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均在我区境内,且将所募集的资金全部投资于我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3、企业首次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1,2,3点出自:肇庆市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五年行动方案,奖补资金来源:区级财政)
4、企业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成功融资的企业,按其募集资金总额的0.5%予以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此项奖励每年最高额为100万。(出自:鼎湖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实施意见,奖补资金来源:区级财政)
第二十二条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区政府安排3000万元资金(含省支持的1000万元)参与肇庆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贷款合作银行对中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发生风险损失的补偿。(出自:鼎湖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实施意见,奖补资金来源:区级财政)
2、组织、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肇庆市设立的2亿元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组织、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肇庆市设立的2.5亿元的重大科技专项创业投资基金。(出自:肇庆市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五年行动方案)
3、对在鼎湖新设立或新迁入金融机构地市一级总部,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出自:鼎湖区主导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 ,奖补资金来源:区级财政)
第二十三条 对行业龙头带动作用明显,科技含量高、创税大的骨干企业和项目,在发展过程中遇到重大事项需党委政府支持的,除享受以上政策外,可制定“一企一策”政策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特殊的引进对象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人一策”。
本区原出台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企业申报省、市、区三级奖励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且不能重复享受。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最新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按最新政策执行。本政策由区招商局、区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