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高新区 ,初次通过认定的奖励10万元!

2022-12-27 15:51

为进一步推动清远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深入贯彻落实《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高新区加快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清高管办〔2021〕28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资格条件

申报《若干措施》政策支持的单位(以下统称申报单位)须满足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1.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均在清远高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合法诚信经营,政策有效期内未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文明施工、劳资纠纷等严重问题,或严重失信、恶性偷税侵权等违法行为。

纳入清远高新区火炬统计系统的“一区多园”分园区企业参照上述基本资格条件执行;《若干措施》中部分项目有附加条件要求的另行规定。

二、申报审批程序

申报单位申请《若干措施》政策扶持(“人才创业项目”、“人才创新创业平台扶持”除外),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布通知。区科技信息局根据本细则,每年结合工作实际拟定申报通知,明确政策申报时间范围;适时将申报通知在区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发布。

(二)提交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按时报送至区科技信息局相关业务科室。

(三)资格审查。区科技信息局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不通过的由区科技信息局通知到申报单位。

(四)审核。通过资格审查的,由区科技信息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材料初审,确定“拟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区科技创新资金审批工作小组再对第三方机构初审情况进行复核。

(五)审议。区科技创新资金审批工作小组将“拟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即材料审核过程中出现疑义的情况),提交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报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

(六)公示。经审议通过的“拟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在区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信息局牵头处理。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该补助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相关规定支付补助。   

(七)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区科技信息局商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相应账户。

三、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深入实施“一区多园”共享机制

政策条款:推动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共享,引导清远高新区产业基金参与分园区建设;设立清远高新区“一区多园”发展引导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对纳入清远高新区火炬统计的分园区企业,同等享受清远高新区有关科技创新政策。

1.扶持对象:当前已纳入清远高新区火炬统计系统的“一区多园”分园区企业。

2.扶持标准、申报材料、申报审批程序与高新区内企业相同。

(二)给予高企培育补助

清远市高新区<a href=//m.auto-fm.com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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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条款:对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引进落地在清远高新区内的工业类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对在清远高新区内登记注册的科技类中介服务机构,每辅导一家清远高新区内企业通过 (含重新认定)的,给予中介服务机构1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通过初次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引进落地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辅导企业通过高企认定(含重新认定)的中介服务机构。

2.新认定(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下同);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企业通过高企认定或重新认定文件。

上述申报材料提交复印件一式二份(需在申报材料中的申报单位名称处加盖公章),后续条款的申报材料要求相同,不再赘述。

3.引进落地的工业类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企业获得省科技厅高企转移备案文件;

(5)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4.中介服务机构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明;

(5)中介服务机构辅导企业通过高企认定或重新认定的服务合同(协议)及相关收费凭证等。

(三)给予高企提质奖励

政策条款:清远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由“四下”企业转为“四上”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经高新区统计部门确认的由“四下”首次转为“四上”的高新技术企业。

2.“四下”转为“四上”确认流程:

(1)由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向高新区统计部门提出申请;

(2)高新区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后,出具文件予以确认。

3.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高新区统计部门出具的“四下”首次转为“四上”高新技术企业文件。

(四)给予在孵企业场租补贴

政策条款:经过认定的在孵企业,按照在孵企业实际孵化面积给予最长24个月的场租补贴,补贴标准为20元每月每平方米,最大补贴面积200平方米。在孵企业实际场租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场租进行补贴。

1.扶持对象:经过认定的在孵企业。

2.申报条件:

在孵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我区孵化器场地内;

(2)属新注册成立企业,或进入孵化器前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 阶段,且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

(4)在孵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不超过48个月);

(5)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6)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800平方米;

(7)自主研发能力强,行业成长性较好,市场潜力大;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或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无纠纷。

3.在孵企业认定流程

(1)入孵申请

企业进驻高新区孵化器前,需与孵化器协商好进驻的相关事宜,填写《清远高新区科技企业入孵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

2)企业(或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证书;

3)企业在孵项目(或开发产品)的实施方案(或项目计划书、可行性报告等)。

4)新迁入的企业,需另提供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等。

上述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需盖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2)提交材料

各孵化器每周收集整理好进驻企业的“入孵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向区科技信息局提交材料。

(3)审核

区科技信息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通过认定的在孵企业名单”并提交局班子会议审议。

(4)处理

通过审议的在孵企业,由区科技信息局以文件方式下达给孵化器,正式列入在孵企业管理和服务,享受高新区有关在孵企业的政策扶持。

4.在孵企业申报场租补贴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区科技信息局下达的在孵企业文件。

(五)给予众创空间工位补贴

政策条款:初创型企业(或团队)进驻清远高新区内众创空间内办公的,每个工位每月补贴100元,最长补贴时间24个月。

1.扶持对象:获批进驻众创空间的初创型企业。

2.申报条件:企业成立时间不足24个月,且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非创业类企业一般不予支持。

3.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清远高新区初创型企业进驻众创空间申请表(附件3);

(5)区科技信息局下达的符合进驻众创空间企业的文件。

(六)给予孵化器资质认定奖励

政策条款: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经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的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及备案的众创空间。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孵化器认定文件的复印件或众创空间通过备案文件。

(七)给予孵化器经营绩效奖励

政策条款:根据每年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运营评价结果,对评价为A、B等级的孵化器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绩效奖励;对评价为A、B等级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2万元、6万元绩效奖励。

1.扶持对象:上一年度参与运营评价的孵化器及众创空间。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省级科技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评价结果的文件。

(八)给予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积补贴

政策条款:经区管委会认定的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积(不含公共服务面积),按照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运营单位一次性补贴,每家孵化器当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申报条件:

(1)孵化器原有孵化面积使用率已超过90%;

(2)孵化器运营管理单位向区科技信息局递交扩大孵化面积的申请,经区科技信息局审核同意后,由区科技信息局下达同意扩大孵化面积的文件。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孵化器认定证书;

(5)区科技信息局下达的通知文件;

(6)新增孵化面积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图纸、房产证明、租赁合同等。

(九)给予孵化器培育毕业企业奖励

政策条款:

鼓励孵化器提升服务企业能力,对清远高新区内的孵化器,每培育一家毕业企业,给予孵化器运营单位一次性1万元奖励。每培育一家毕业企业并落地清远高新区发展的,给予孵化器运营单位一次性3万元奖励。

1.毕业企业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条):

(1)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 300 万元;

(3)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600 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 板、新三板、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等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2.毕业企业认定流程:

(1)提出申请

申请毕业的在孵企业向所在孵化器提出申请,填写《清远高新区在孵企业毕业申请表》(见附件4),并提交以下认定材料:

1)营业执照;

2)企业获得高企认定的通知文件,获得投资的协议,挂牌、上市证明材料或营业收入证明材料等。

(2)审核

各孵化器对在孵企业提交的毕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各孵化器将毕业申请材料报送区科技信息局,区科技信息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对复核通过的企业提交局班子会议进行审议。

(3)处理

通过审议的毕业企业,由区科技信息局以文件方式下达给孵化器;孵化器向毕业企业发放毕业证书。

3.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区科技信息局下达的毕业企业文件。

(十)给予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补助

政策条款:对清远高新区内企业新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经广东省科技厅批准立项后,按照省级财政支持资金的10%给予配套补助(区配套补助资金参照省级财政资金拨付进度予以拨付),每家新型研发机构配套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1.扶持对象: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扶持的新型研发机构。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新型研发机构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按进度拨付)的下达文件。

(十一)给予企业研发平台认定奖励

政策条款:对清远高新区内企业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科技专家工作站等(企业研发平台名称不限,但须由政府部门或科协认定、管理),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0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企业新认定的各类研发机构。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上述研发机构经国家、省、市主管部门认定文件的复印件。

(十二)给予产业技术创新平台运行补助

政策条款:对在清远高新区内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名称不限,如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专利联盟、科技成果交易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视工作开展情况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平台运行补助。

1.扶持对象:已注册成立的各类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上述研发机构经国家、省、市主管部门认定的文件。

(十三)给予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金补助

政策条款:清远高新区内企业承担(或参与)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按照企业所获得的中央、省财政资金10%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配套补助资金参照上级财政资金拨付进度予以拨付。每个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每个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1.扶持对象:承担(或参与)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申报单位科技项目经国家、省科技部门立项等文件;

(5)上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的文件。

(十四)给予科技成果奖励

政策条款: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特等奖每项100万元,一等奖每项50万元,二等奖每项30万元,三等奖每项20万元;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特等奖50万元,一等奖每项30万元,二等奖每项20万元,三等奖每项10万元。

1.扶持对象:获得国家或省科技进步奖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申报单位获得科技进步奖有关文件或颁发证书。

(十五)给予标准制定奖励

政策条款:对清远高新区内企事业单位,年度内每主导或参与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并发布实施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每主导或参与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并发布实施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每主导或参与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奖励;每主导或参与制定一项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主导或参与制定各类标准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申报单位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的,需分别提供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相关主管部(委、局)、广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发布的标准文件。

(十六)给予企业品牌奖励

政策条款:对新获得广东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的企业,每种产品给予2000元的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限工业类)称号的企业,每件商标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限工业类)、著名商标(限工业类)等称号的企业,每种产品或商标给予1万元的奖励。

1.扶持对象:新获得广东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等称号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申报单位获得高新技术产品、中国驰名商标(限工业类)、名牌产品(限工业类)、著名商标(限工业类)等证书、文件。

(十七)给予“人才创业项目”资金补助

政策条款:区管委会设立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对经过专家评审入选的人才创业项目落地实施产业化后,可获得最高500万元资金补助。“人才创业项目”每年评选最多不超过3个,项目补助资金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拨付。

本条款单独组织申报和评审。

1.申报条件:

(1)人才创业项目的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均在清远高新区范围内;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人才创业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创业人才)资格条件:应入选了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杰青、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等高层次人才;或入选了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扬帆计划”、“特支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广州“羊城人才计划”、深圳“孔雀计划”或同等级别以上(含同等级别)人才和团队;博士生导师等。

(3)人才创业项目的技术带头人在新注册公司中占有的股份一般不低于20%。

(4)创业人才在我区产业化的项目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且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项目实施期最长2年。

(5)创业人才应具有相关创业经验,或曾在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中高层职务/职称3年以上,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产业化的经历。

(6)创业人才在我区产业化的项目应经过中试,有成型产品,具备产业化相关的场地、设施设备、原材料、订单等。

(7)生物医药类项目原则上应进入一期临床试验;能够为清远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带来重大技术突破或影响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8)创业人才在我区产业化的项目应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广阔的市场前景等。

(9)人才创业项目在广东省内应具有唯一性,不得以相同或类似项目在省内其他地市申报类似政策扶持。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人才创业项目申报书》(在申报通知中明确);

(2)《承诺书》(在申报通知中明确);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及产业化场地证明材料;

(4)项目负责人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

(5)项目负责人个人简历;

(6)项目负责人(及团队其他成员)入选高层次人才的通知书、学历学位证书等;

(7)项目负责人(及团队其他成员)专利证书;

(8)项目团队其他成员学历学位证书;

(9)项目团队合作证明(合作承担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或专利文件等),项目团队成员创业经历证明材料或已实施产业化项目的相关材料;

(10)申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11)申报项目的产品检测报告,生物医药项目的临床试验批件等。

3.人才创业项目评审流程:

(1)提出申请。人才创业项目向区科技信息局提出项目评审申请,按要求提交“清远高新区人才创业项目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2)资格审查。区科技信息局依据人才创业项目申报条件开展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进行说明。

(3)组织专家评审。区科技信息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专家评审,评审采取实地考察和项目答辩方式,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4)审议。区科技信息局将专家评审意见提交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

(5)公示兑现。人才创业项目经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区管委会网站上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信息局牵头调查处理;无异议的按签订的项目合同(或协议)给予资金扶持。

(十八)给予技术成果转化运用资助

政策条款:鼓励企业各类“技术交易合同”到清远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备案。对当年通过引进、购买、转让等方式获得技术成果并在清远高新区内实现转化运用的企业,其技术交易合同不涉及专利转让的,按其技术交易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单一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关联企业之间的技术成果交易不予补助)。

1.扶持对象:通过引进、购买、转让等方式获得技术成果(不涉及专利转让),并在我区实现转化运用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申报单位引进或购买技术成果的合同或协议;

(5)申报单位支付费用的会计凭证、发票、银行回单等证明材料。

(十九)给予投资机构投资奖励

政策条款:鼓励在清远高新区内注册的投资机构(投资机构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对区内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按照投资机构年度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投资机构奖励,每家投资机构每年投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扶持对象:注册在清远高新区并实际开展了投资的机构。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投资机构与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或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5)所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6)所投资企业的入资专用存款账户余额通知书等。

(二十)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政策条款:支持清远高新区内企业采取信用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等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对其发生的贷款利息按同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发生利息额的50%给予补助,每家科技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单家企业补助时间最长2年

1.扶持对象:采取了信用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等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第三方出具的贷款方式证明,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的银行放贷凭证和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附汇总表),企业向银行偿还利息凭证等相关材料(附汇总表)等。

(二十一)给予企业挂牌奖励

政策条款:推动科技型企业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拓宽融资渠道;对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已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申报单位获批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文件或证书等证明材料。

(二十二)给予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政策条款:对参加省级(含外省市)政府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并晋级复赛的区内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参赛企业获奖名次按照第一至第三等奖、优秀奖(或优胜奖)4个等级,每家企业再分别给予12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入围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含行业总决赛)的区内企业,再给予2万元奖励,参赛企业获奖名次再按照第一至第三等奖、优秀奖(或优胜奖)4个等级,每家企业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外省市获奖企业来我区落地的同等适用本条款。

1.扶持对象: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

(4)申报单位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

(5)申报单位参赛图片、视频、参赛获奖项目简要情况等。

(二十三)给予高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资金扶持

政策条款:对我区与国内高等院校联合设立的人才驿站、人才交流服务平台等创新创业平台(平台名称不限),视工作开展情况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的平台运营补助(具体补助金额以协议约定);另对上述高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组织高校教师、学生赴我区企业挂职、实习、游学、应聘等活动,给予路费、食宿费补助等。

结合每年工作开展情况,本条款单独组织申报。

四、注意事项

(一)在孵企业场租补贴、众创空间工位补贴的时间从企业(或项目)进驻的次月开始算起。

(二)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获得补助、补贴、奖励等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单位承担。

(三)本“细则”奖励(补助、补贴等)资金统一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四)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补助、补贴)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本细则由区科技信息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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