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奋勇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湛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办法》 (湛府规〔2018〕8号)精神,培育和发展我区高新技术企业,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 优化升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湛江奋勇高新 区注册经营,按照国家规定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以及进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或湛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培 育专项的企业。
第三条 鼓励企业申报 。对首次通过认 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期满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提交合格申报材料经市科技 局审核报送到省参加 ,但评审未通过的企业一 次性给予补助1万元。
第四条 鼓励企业申报省级入库培育企业。对经认定进入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入库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提 交合格申报材料经市科技局审核报送到省参加入库评审,但评审 未通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1万元。
第五条 鼓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落户我区的国家已认 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六条 支持服务机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辅导服务。对 每一家企业成功申报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辅导机构奖励1万元。
第七条 做好补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批工作。
(一)企业根据国家、省、市科技部门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 或省级培育入库企业或达到资助条件的批文等证明材料和企业 营业执照,向区经济发展与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由区经济发展与科技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招商局 等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后,根据奖励标准,报经区管委会审批下达 奖励经费。
第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财政资金,从区科技专项经 费里安排。已经享受市级财政扶持的项目和省级以上财政扶持的, 不影响其继续享受区级财政扶持。
第九条 本办法由湛江奋勇高新区经济发展与科技局会同 招商、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