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分立或合并还能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修订印发《 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七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六条规定:“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第二条规定:“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 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综上所述,高新技术企业在发生分立或合并等重大变化后,应按规定技术向认定机构报告,并申请认定机构审核,如果符合认定条件的,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如果不能通过认定审核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就不能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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